更新日期:2011/01/05 12:56:12
學習次第 : 進階

自性大圓滿支分決定三戒論釋

雲丹嘉措尊者 

戊二、齋戒:

四根本戒四支分,戒酒不放逸分支,
高床歌鬘過午食,禁行分支乃齋戒,
此八分支非終身,亦非功德所依故,
別解脫戒唯七種,此八有生之年護,
居士雖非有部說,世親許為上座宗。

關於所護的齋戒,如《俱舍論》中雲:次第四為戒律支,一不放逸三禁行。斷除非梵行等四根本戒及其同分是使戒律穩固的四種分支。《念住經》中雲:謂此不能損害我,具智慧者不依酒,醉時清涼異熟大,依酒墮入地獄中。了知過患後戒酒,這是增上不放逸之分支。高廣大床、歌舞花鬘等、非時過午進餐,斷除此三者是清淨禁行之分支,護持此八種戒者即是八戒居士。由於此八種支分並不是終身戒,所以不屬於一切上戒功德的所依,真正成為上面功德所依的別解脫戒,決定只有具相的七種。《道炬論》中雲:七種別解脫,恒具其他戒,菩薩之戒律,具緣具非他。假設承諾有生之年一直守護此八支分,旃劄夠瑪上師曾經也是受持此戒律,因而被共稱八戒居士。儘管有部宗的戒律中並未如是宣說,但世親論師認為這是上座部的觀點。他曾經是這樣說的:所謂的居士在上座部的竅訣傳承中聽說過,但未見過如來有明說。然而大乘的契經中有宣說,如《寶積經》中如是記載:大悲王子以此方式受此戒。

戊三、居士戒:

斷盡殺盜淫妄酒,即是居士之戒律。
隨意承諾依數量,一戒二戒多圓戒,
戒除一二三五上,梵行居士斷非梵。
智者許此八戒士,非在家亦非出家。

終生三戒中第一居士戒:殺生即斷絕命根,不予取即偷盜,妄語即說上人法,邪淫即以貪欲作不淨行,此四種是四根本罪。其中殺生的對境必須是人,如若不具足這一點,只能算是根本罪的範疇,並不能構成真正的根本罪,因此不能算是真正破戒。此處未說是非梵行,只是說邪淫,因為在家人容易守護。《俱舍論》中雲:邪淫極受譴責故,易守不作得戒故。斷除此等的分支飲酒,如若不斷,則無法守護其他學處。這五條根本學處是居士戒。自己隨自己的意願而承諾,依照守護的數量諸如僅戒殺為一戒居士;在此基礎上斷不予取為二戒居士;在此二者基礎上諸如斷除妄語為多戒居士;在此三者基礎上斷除邪淫與飲酒為圓戒居士。此等依次斷除一個、二個、三個、五個所斷。有部宗承許說:僅僅承諾守居士戒而可隨意守一戒等。經部宗認為隨意承諾一戒等如果就承認為居士戒,那麼就成圓戒居士了。這樣一來,由於沒有守護其餘的戒律就會造成破戒的過失。這以上所宣說的是在家學處。

在五根本戒的基礎上斷除非梵行,即是梵行居士。這一點通過戒律莊嚴修行人等教證可以說明,這是經部所承認的。關於梵行居士與八戒居士,《宣說幻化經》中也有闡述,此經中雲:縱然諸善逝讚歎,出家具有多功德,然為悲憫諸有情,利眾生我執國政,有生之年持梵行,亦守八關齋戒也。智者們認為,這兩種居士已斷絕了在家人的不淨行,因而不是在家人,又由於未持出家相,所以也不是出家人。

餘六不善同分斷,具居士戒持明者,
除出家相與儀軌,餘均實行佛所說。

十不善業中除去身三不善與妄語,餘下的語三、意三共六種不善業以及四根本罪的同分殺旁生等一切所斷雖然未徹底戒除,但因具有悔改之心而稱為需還淨之學處。不僅如此,就算是具有居士戒的密宗持明者,也是除了披袈裟、持缽盂等出家相以及羯磨儀軌專門制定的的戒律外其餘所有的戒律都必須同出家人一樣,這是佛在《妙臂經》中所說的。此經雲:如來彼說別解脫,一切清淨之戒律,在家咒師除形相,儀軌餘者均當行。既然如此,那麼出家咒師就更不必說了。

戊四(沙彌戒)分二:一、真說沙彌戒;二、旁述正學女之學處。

己一、真說沙彌戒:

為遣怯懦略說十,斷除殺盜淫妄酒,
舞等鬘等高廣床,過午進餐觸金銀。

屬於出家方面的後兩種學處中的第一種沙彌戒,如果能斷除殺人或胎兒、盜竊價值足夠的財物、依靠三門任何一處而作不淨行以及說上人法妄語此四條,則為守戒。如果不能守護,則稱為破根本戒,不覆不藏可以恢復,如若又覆又藏,則如比丘一樣無有恢復的機會。《戒律三百頌》中雲:殺人等四戒,沙彌若失毀,如比丘沙彌,亦無生戒機。飲酒、放蕩不羈隨心所欲進行唱歌、跳舞等娛樂活動,除說法等特殊情況外住價值昂貴的大床或者價格雖然低廉但超過一尺的高床,自己所在地過了中午進餐,僅僅接觸倒也可以,但以貪愛之心接受金銀而收藏,以上行為要一律斷除。

所謂的支分六戒是守護根本戒的方便,戒酒是不放逸的分支,其餘五種是禁行的分支,如哲則之子聽到學處繁多而生怯懦之心,退失受戒之心,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佛概括性地宣說了沙彌十戒。

開許無罪十三條,持餘法衣持雙缽,
觸寶觸火離法衣,再食攀過高人樹,
不予取食與伐樹,青草上撒不淨物,
未許損種食蓄物,此外取捨同比丘。

沙彌十戒如果以包括所屬的方式來分,則有四根本戒中的殺生、殺生同分殺旁生、有含生的草拋至水中、使用有含生的水三種殺生;屬於妄語的有十二種,即無因誹謗、藉故誹謗、破和合僧、隨順破和合僧、厭煩家室、明知故妄、誹謗私情、誹謗執事、謗為少食而說法、謗僧、故犯學處以及為取超分淆用鬻蓋;飲酒、歌舞、樂器三種,裝飾鬘等、塗香、塗脂粉,大床、高床,非時食,取金銀,合計三十,加上即將要宣說的三種失毀,即是三十三違犯。按照《教理寶藏論》中的觀點,三殺生、妄語中除去為取超分淆用鬻蓋餘下的十一種此十四種如前一樣,在此基礎上,屬於不予取的建房、建大房、珍寶作針筒三種,屬於非梵行範疇的與被僧眾開除之人同寢。屬於四根本罪的不持長淨、安居、解制,以及不依止皈依師,總之屬於四根本罪的共有二十二種。比丘的一切所斷中除了個別的單單佛制戒可以不受,其餘的一切戒條沙彌都必須守護。

接下來宣說這一道理,持餘法衣、持雙缽、離法衣、掘地、觸寶、觸火、再食、攀過人高樹,伐樹、不予取食、青草上撒穢物、食蓄物以及未許損種,此等即是對沙彌開許的無罪十三條,這是《毗婆沙論》中所說的。在此基礎上,藏地諸位律師又加上相同的六種,如雲:置月積蓄離靜處,未說悔欲未圓寢。如此承認共有開許無罪十九條。除此之外,一切取捨都與比丘相同。沙彌的所有墮罪均可包括在唯一的惡作中。四根本罪是失毀戒律之因,因而是他勝相同之惡作,此外的一切違犯需要如理懺悔,因此是所懺惡作,除此兩者外比丘的一切所斷必須以觀想守護,這些是所守惡作。

持對衣料置一月,離對靜處可離缽,
蓄對積蓄亦開許,失棄俗相取僧相,
輕侮堪布三失毀,斷此沙彌之學處。

按照大智者布敦仁波切說《請問品》喀什米爾祖師所說的真實無罪於此引用。即三種對應,比丘不可持餘法衣,而沙彌衣料可放置過月;比丘在無恐怖情況下不可離法衣,沙彌即便在遠離怖畏的靜處也可離法衣;比丘不可享用儲蓄之物,沙彌為維生積蓄也開許,因而安立為無罪,這與前述的六種開許中前三種是同一個意思。沙彌受中戒時所承諾的三種所斷:失毀斷明顯穿著白衣等在家相,失毀持法衣等出家相,以輕侮心不祈禱堪布此三種失毀。假設有人問:此三種失毀與近事男的戒條有何差別呢?按《俱舍論》中所說,近事男犯此三失毀,則犯戒,而沙彌只要懺悔即可,有此差別。如理守護如是所說的一切所斷,即是具足沙彌戒的學處。

己二、旁述正學女之學處:

得沙彌上正學女,獨行游泳觸男身,
同住撮婚掩伴過,此為根本之六戒。
取金掘地剃陰毛,食不予食與蓄食,
刈割青草均斷除,即是隨順之六法。

在獲得沙彌尼戒的基礎上,獨身路行、入水游泳、接觸男身、與男同住、撮合婚姻以及掩女伴過為正學女根本六戒。執取金等寶物、剃除陰毛、掘土、刈割青草、未受食而食、食蓄食此等為正學女所應斷的隨順六法。

戊五(比丘戒)分二:一、守護方法;二、所護戒條。

己一、守護方法:

受近圓戒後十年中自己尚未得到穩重與智慧二功德之前,必須要依止具有法相的堪布或依止師聽聞其宣說無誤取捨道理的教言。除特殊情況外一切事情都要請示上師,不可自作主張依止他人。以喜愛修學的精進認真聞思律藏,細緻入微地實行取捨,具足不放逸、不忘失學處的正念與觀察自相續是否出現罪業的正知,通過對治自相續而守護學處,這一點至關重要,因此務必要精勤努力。

己二(所護戒條)分三:一、所斷;二、所修;三、推斷同類。

庚一(所斷)分二:一、真實所斷;二、旁述。

辛一、真實所斷:

比丘二百五十三,戒律根本四他勝。

比丘戒可分為他勝、僧殘、墮罪、向彼悔、惡作五墮罪,共有二百五十三條。一般而言,比丘的一切所斷學處均可包括在五墮罪的範圍內,所有粗墮皆可攝於他勝或僧殘其一之中,一切加行惡作都屬於各自的墮罪,十七事中所講的所有惡作也可包括在惡作墮罪中。因此,如果是惡作,不一定是別解脫中所總結的(一百一十二條定數)惡作。

第一、他勝罪:持戒比丘無論犯四他勝中任何一種,一刹那隱瞞,所有清淨戒律也全部毀壞無餘,由於沒有根本墮罪的違品對治力來摧毀,因而稱為四他勝。

基支堪能男根入,成熟女人之密處,
意樂無慚畏貪心,加行之時互摩擦,
究竟獲得樂感受,彼者失毀梵淨行。

一、不淨行:她基之支分,身體已達到一半以上,完好無損並能享受的口、肛門或者陰道三處任何處;自基之支分,無病堪能的男根。意樂支:無有觀待自方的慚與觀待他方的畏,想感受樂觸的貪心。加行支:相互摩擦。究竟支:通過三門交觸,身體感受快樂,心裏執為我所,此四支分如果圓滿,則彼人已失毀梵淨行。薩嘎拉尊者雲:男根入三門,則犯他勝罪,外觸則相應,粗墮或僧殘。

盜基即是他人財,意樂為自得生存,
境時價值已足量,加行之時行盜取,
究竟自盜令他竊,抑或爭論而獲得。

二、不予取:基:不屬於自己而是另外人所屬的財物以及烹調好的飲食,並不是屍林中那樣低劣的物品。意樂:明明知道或者懷疑是他人的財物,為了自己維生而想盜竊之心,觀待當地當時能盜所盜二者分析留存財物與分配財物的差別,價值具足。加行:一時間盜取。關於價值量,《沙彌五十頌》中雲:盜取五瑪夏,或四分之一,嘎夏巴貨幣,據己有破戒。所謂的嘎夏巴,人們共稱是蓮花王時期所造的一種金幣,相應於八十個海貝的價值。《根本律》中說中等嘎夏巴的量是五個瑪夏嘎。為此它的量並不完全是固定的,但一般共稱是一兩銀子的價值量。究竟:無論是自己盜取或讓他人竊取,或以爭論的方式使財物離開主人而據為己有,生起得心即已犯盜戒。不僅如此,以咒誅、壓伏、勾招、不還押金、借後不還而盜或者故意丟失裝飾品而取物,不交車、船費等,總應當詳細分析戒條之分支而了知。

殺生之基識他人,意樂殺心知所殺,
加行殺始終未退,究竟斷絕彼命根。
令殺隨喜讚歎等,以此為緣亦複然。

三、殺生,基:無誤地認識自相續不同有感受等的他人或胎兒。意樂:非以毆打之心而是以殺心殺害,確定所殺的是某某人或者有合理懷疑的想法。加行:以密咒或兵器等殺,自始至終未有退失。究竟:在對方未死之前採取行動,無論所殺眾生當時死亡或他時命根滅絕,均犯根本戒。《戒律三百頌》中雲:具有自他學處者,知是他人知是人,殺心無誤而殺害,除未死夢毀戒律。或者讓他人殺,即便隨喜讚歎殺人等,只要具有殺心,並且對方已死,就犯根本戒。而且,許多比丘共同協商殺人,所有比丘均犯他勝罪。《俱舍論》中雲:軍兵等為同一事,一切人均如作者。

妄基知言解意人,意樂轉想生說心,
加行神通等功德,雖無說有上人法,
究竟他懂彼妄語,則已失毀根本戒。

四、妄語,基:所說的對境是除了自己以外的他相續、能知言解意、精神正常、非石女與兩性,具此五種名相的人。意樂:為了改變對方想法而生起要說欺人之談的心。加行:超越欲界的一禪至佛果之前的神通等世間出世間的功德明明知道自己本來沒有反而謊稱為有,說上人法妄語。薩嘎拉尊者雲:於此五障礙,得諸人之法,盡彼許上法。究竟:雖然自己所說的謊言未能轉變對方的心意,但當聽者已明白妄語之義,比丘已經失毀了自己的戒律。這裏所說的妄語必定具足是語言、是自己所說的語言、是與自己有關的語言、正確、明瞭、當面而說此六種法相,並且所說之人在無有增上慢的情況下自己說或者由他人來說,比丘在接受別人所說話語的過程中,我們如果詳細分析,以觀待果、座墊(坐在花墊上等)以及本體的方式可以了知也有犯妄語戒的。若有人想:此等加行與正行支分如果未具足,那是否犯根本戒呢?加行之加行僅僅想做並從座墊上站起等,只是惡作,為了此事而前往等為加行粗墮,正行時雖未真實生起墮罪,但與之相類似,諸如沒有殺心而以必致人於死地的利刃擊中人,是加行粗墮。正行雖已究竟,但四支中任何一支不具足,諸如以殺心殺非人,是正行粗墮。剩餘的所有墮罪均應依此類推。這些在犯單墮等其他罪業時均成了惡作。僅是在心裏思維,即是所守惡作;身語中表現出來,則是所懺惡作。

犯此四何比丘敗,故佛說為四他勝。

此四種罪業各自四種支分都已具全,無論犯任何一戒,那位比丘就已敗於罪業的足下,因而遍知佛陀說叫四他勝。《別解脫經》中雲:諸比丘無論犯彼等中任何一墮罪,自始至終均成他勝。不可與諸比丘同住,不得享用僧財,當擯除。

共稱十三僧殘者,於非行處出精液,
以貪觸女身部位,明說淫語貪女贊,
撮合男女相互遇,為自過量大小屋,
無故誹謗假故謗,破僧隨順破僧違,
汙家擯除而誹謗,現墮時勸惡性拒。

第二、僧殘罪:因為要恢復此墮罪必須依靠僧眾,並且清淨的戒律只剩餘少許,數目共有十三種,為此共稱為十三僧殘罪。

一、出精僧殘:除口腔、肛門、陰道處,以想出精的意樂心將自己的男根接觸自之手指或他者身體部位而出精,享受快感時,即犯此僧殘。

二、觸女人:以貪欲心想觸摸可依的女人,如果觸其身毛,則稱為粗墮。直接撫摸其肌肉等身體部位,體驗樂受時,即犯此僧殘。

三、貪鄙語:直截了當地對知言解意的女人明說當時當地共稱的淫穢語,當對方懂得其義時,即已犯此僧殘。

四、贊供養:為了與女人作不淨行以淫欲心說:對像我這樣的持戒比丘最好的供養就是不淨行。對方已知其義或接受對境所說的語言時,比丘即犯此僧殘。

五、作媒嫁:自己通過三次捎信的方式撮合,使自己以外本不相好的男女接觸,相互行淫欲之事時,即犯此僧殘。

以上五種為貪欲有情所犯的五種墮罪。

六、小屋僧殘:比丘未經僧團開許,便在多生物、有諍、有災等三種不淨之地,私自或令他人營造房舍,度量超越長十八肘、寬十肘半所成之罪。蓋屋頂時,即犯此僧殘。

七、大屋僧殘:使用不如法的清淨地基、材料,營造可容納四比丘以上的大房舍,用牆圍繞,蓋屋頂時,即犯此僧殘。

這兩種是貪執外資具所犯的墮罪。

八、無根謗:既未見到也未聽到又無懷疑的根據而對其他比丘以四他勝任何一種的方式明說誹謗之詞,他人懂得其義即犯此僧殘。

九、假故謗:假借稍有根據而以旁敲側擊的方式妄加誹謗其他比丘犯四他勝中任意一種。他人明白其義時,即犯此僧殘。

這兩種是因損惱而犯的僧殘。

十、破僧:在一個界限內本人不包括於其中的持戒比丘,對數目均已足量的雙方僧眾,以非法見進行挑撥離間。為此,僧眾雖以婉諫、啟白、一量、二量、三量五遮加以制止,但該比丘仍不作罷,前四種末尾時均犯一粗墮,如果到第五羯磨完畢時仍不捨棄,則犯此僧殘。以下三種僧殘也當依此類推而了知。在此分析破僧與五無間罪中的破和合僧的差別:破和合僧所分開的是僧眾,挑撥者一定要是比丘,最終結果僧眾必須分開。此處的僧殘,即使僧眾未能分開,但以五遮制止,末尾仍舊沒有捨棄行為,就足已夠構成僧殘,挑撥者不一定是比丘,比丘尼也會出現。

十一、隨順破僧:對於破僧的比丘進行相助,僧眾以五遮制止,末尾仍不放棄,則犯此僧殘。

十二、比丘因與女人一起嬉樂等違犯學處的惡行而使在家人生厭惡,起邪見,因此被僧眾開除。於是此比丘便以四非理的誣衊之詞妄加誹謗僧眾,僧眾以五遮加以制止,末尾仍不放棄,即犯此僧殘。

十三、惡性拒諫:自己犯了墮罪時,別人說其過失,僧眾按照戒律勸其還淨時,該比丘心懷不悅地說:你們無論是好心還是惡意,都不要說什麼。僧眾以五遮制止,到了末尾仍不放棄,即犯此僧殘。

以上四種是因違諫而犯的僧殘。《別解脫經》中所說的有遮靜處坐講了二不定,比丘在無有人陪同的情況下在有遮掩的靜處與女人坐在一起,根據行淫與否的差別,這位比丘犯他勝、僧殘、單墮三者其一,或者僧殘與單墮二者以及最終將作何事均不一定。因此,僅僅同女人坐在一起就犯單墮,它的結果包括在他勝與僧殘中,因而未單獨宣說。

第三、墮罪分為舍墮罪與單墮罪兩種。

其一舍墮罪,無論誰人出現墮罪,都必須要捨棄犯罪之物來還淨。如若未經還淨,其果報將是墮入惡趣,數量共有三十種,分為三類。

第一類衣等十種:

宣說三十舍墮罪:自餘衣持過十日,
離開法衣過一夜,衣料積蓄過一月,
使比丘尼浣法衣,以及從彼受衣料,
于非親屬在家人,索要法衣之布料,
若贈取超上下裝,思供養己辦衣價,
提醒衣質價值量,囑託衣價珍寶取。

一、持餘衣:未張開羯恥那衣的補特伽羅自己佔有執為我所的多餘衣物,大小達到能覆蓋三輪量(量滿可掩兩膝至臍之三輪的量),如果有可加持的三法衣或沒有三衣也無有作法衣的念頭,量及一肘的布未作加持或者雖已作加持,但與雜染相聯,無論以自力或雜染力持用超過十日,在第十一日黎明則犯此舍墮。雜染有四類,即衣雜染、缽雜染、藥雜染、墮雜染。後三種下文中有宣說,在此講述衣雜染,衣雜染又有十日衣雜染與月蓄衣雜染兩種。其中十日衣雜染:依前所說這樣的衣服未經加持而成為能雜染,與之同時或他時後來得到的任何衣物均成為所雜染,如果未經雜染以前也未作加持,則雜染以後,成了所雜染的衣物雖作了加持,但若超過十日,也以能雜染的自力與所雜染未過十日但以雜染力而產生墮罪。月蓄衣雜染:月蓄衣的定義下文即將宣說。雜染的方式一般來說除了日期以外與十日衣雜染相同,但就特殊而言,有四類,(一)類別已轉未雜染:以前得到的月蓄衣後來因圓滿獲得法衣而轉變為十日衣,類別已轉,(如果在十日之內)當日獲得則不會出現雜染。(二)類別已轉已雜染:若在後來時日中獲得,類別已轉變,已出現雜染。(三)類別未轉已雜染:如果是前後得到的月蓄衣,前面的未作加持,類別雖然未轉變,但也出現雜染。(四)類別未轉未雜染:獲得月蓄衣後三十日內保存,如果未得到其他衣物,則類別也不會轉變,又不會出現雜染,因為無有所雜染之故。

二、離衣:未得到離祖衣的開許並且未張開羯恥那衣的比丘除了在具有怖畏的寺院以外離開作了加持的三衣其中之一,越過放置法衣的附近過一夜,到次日黎明時犯此舍墮。

三、月蓄衣:未張開羯恥那衣並且無有三衣中任何一種的比丘擬定作法衣並且尺寸已達到一肘的量,長度不能覆蓋三輪,又未作加持或雖經加持但與雜染相聯,從而以自力或雜染力儲蓄滿一月,到第三十一天黎明時犯此舍墮。

四、使浣法衣:比丘讓非七代之內親屬的比丘尼洗滌自己舊的三衣或敷具任何一種,對方正在洗時,比丘犯此舍墮。

五、受衣:自己本來已有三衣的比丘向非親屬關係的比丘尼化緣能覆蓋三輪量以上的衣服或衣料,取受時犯此舍墮。

六、乞衣:有三衣的比丘向非親屬的在家人化緣能覆蓋三輪量的衣服或衣料,得到手中時犯此舍墮。

七、過量受施衣:無有三衣的比丘向非親戚的在家人化緣衣服,結果施主贈送許多。如果接受上衣下裝一套以上,則犯此舍墮。

八、辦衣價:非親屬的在家人想供養比丘法衣或衣料,這位比丘提前到其前提醒說要供養這種品質、這麼多價值的,當得到手中時即已犯此舍墮。

九、乞各辦衣價:當比丘聽說男女信徒分別供養自己許多衣物或一件時,為了觀察其是否供養而提醒,獲得時即犯此舍墮。

十、囑託:比丘委託執事用施主所供養購買法衣、比丘不能接受的金銀等珍寶代買,後來執事未按時交付法衣,比丘親自向執事索要三次。如果對方仍未交付,三次緘默而要,無有罪過,如果過多索要,獲得法衣時,即犯此舍墮。

第二類:

絲棉製作成敷具,罕處黑羊毛具鋪,
製作混合之敷具,六年未過作新具,
有應量具亦重制,擔黑羊毛三由旬,
令尼掰開滌羊毛,觸寶納質與買賣。

一、作棉敷具:比丘用絲棉等價值昂貴之物製成敷具,即犯此舍墮。

二、作黑羊毛敷具:在黑羊毛罕見的任何地方以黑羊毛製成敷具,鋪設時即犯此舍墮。

三、作混合敷具:戒律中說下身羊毛一份、上身羊毛一份、黑羊毛兩份混合而做敷具可以。如果比丘自己或令人用超量的黑羊毛做敷具,用此三者正在做時犯此舍墮。

四、六年二敷具:比丘本來有敷具,並且未過六年,也未經開許,自己或讓他人重新做敷具,已完工時即犯此舍墮。

五、一卡敷具:比丘本來有具量的敷具,但如果在縫製新敷具時,不從舊敷具上剪下如來一卡即常人一肘半的量補到其上而享用,則犯此舍墮。

六、路途擔羊毛:比丘出自貪心而在一日內背負自己擁有的黑羊毛等重擔,如果有沙彌等同伴,則從開始出發即犯此舍墮,如若無有同伴,則在三由旬內開許,從過三由旬起逾越一聞距的邊緣而行,則犯此舍墮。

七、令掰滌羊毛:比丘讓非親屬的比丘尼掰開羊毛並洗滌,對方如是而做,則比丘犯此舍墮。

八、觸寶:在未經開許、無有浪費等外緣的情況下,比丘以貪愛之心接觸或讓人接觸金銀等珍寶,據為己有。開許情況:讓施主觀想為寶物主人;讓執事承諾他自己是寶物的主人;經過加持。

九、納質:比丘以貪財之心向非親屬的在家俗人貸金銀等物,以牟取利潤,當量達一肘的衣物利潤得到手中時,即犯此舍墮。

十、買賣:比丘為求得利潤,除珍寶以外的糧食、衣服等其他物品如果過多,則從非親屬的在家人手中購買來,如果過少,則賣給他們,當得到利潤時,即犯此舍墮。

第三類:

未加持缽過十日,持有雙缽無工錢,
令紡織成紡織物,予比丘衣複奪回,
說施時前歸己有,畏寺離衣過七日,
雨衣解制過半月,僧眾回向之財物,
據為自己所擁有,藥過七日而積蓄。

一、持缽:比丘自己的應量缽盂未作加持或者雖作過加持但已雜染,持用超過十日,到第十一日黎明則犯此舍墮。雜染方式除名詞不同外與十日衣雜染相同。

二、求餘缽:比丘明明有品質、形色均可、量可容納九捧以上、上端留有一拇指空隙可使用的缽盂,還向非親屬的在家人化緣其他缽盂,如果獲得,則持有了兩個缽,得到手中時,則犯此舍墮,後來得到的缽如果未經加持超過十日,也犯前一舍墮。

三、織作衣:比丘自己或派人讓非親屬的紡織工縫紉衣服,不付工錢,當法衣到手時,即犯此舍墮。

四、給織酬:非親屬的在家人讓人縫紉供養自己的衣服,如果未經施主允許比丘擅自令尺寸縫大些,得到法衣時,即犯此舍墮。

五、奪回已給物:曾經贈送給與自己見解相同的其他比丘衣服、缽盂等資具,爾後又奪取回來,當這些物品離開對方時,即犯此舍墮。

六、過期蓄衣:供養安居僧眾的過期蓄衣在分別施予時,應當是解制後的第二天分發。如果在安居期間歸為己有,未解制時分別分發,解制後的第二天未分發,則前後共有三種墮罪。依照《毗奈耶經》中所說:五過期蓄衣,施患為患者,亡人為亡人,以及啟程者。對於此中所說的五類人,在離安居結束還差十日分配,無有罪過。但安居期間說法所得財物以及為病人作經懺所得財物不包括在此內。

七、出寺離衣:比丘住在寺院,如果具有怖畏,則經過加持的三衣六天內離開也無有罪過,當解除怖畏後到第七天黎明時犯此舍墮。

八、求雨浴衣:自己承諾早安居或晚安居的比丘在安居一月之前或解制半月之後尋求以及持用雨衣,則犯此舍墮。

九、回向轉餘:比丘將在家人準備供養僧眾或其他比丘的衣服及缽盂等財物轉為自己,執為我所,則犯此舍墮。

十、積蓄:有利於風濕病的藥物超過了加持的七日後仍舊儲存,則犯最後一條舍墮。在此七日藥只是代表而己,實際上,加持未失的四種藥無論是哪一種超過施予的時限,如果仍舊持用,則犯舍墮。施予時限是指過午、下午、日落、黃昏、夜晚最後時刻。《毗奈耶經》中未說時藥需要加持,而盡壽藥作加持後乃至有生之年持用也不犯積蓄舍墮。但更藥、七日藥以及盡壽藥如果在病癒之前作了加持,那麼依靠自力或雜染力超過各自之時後若還持用,則犯舍墮。

藥雜染:能雜染的藥經過加持,所雜染的藥與各自同時或不同時後來獲得,而被雜染,最終能雜染超過了自時,所雜染雖然未過自時,但如果超越了前者能雜染的加持界限,則依靠自力或雜染力其一而產生墮罪。

墮雜染:無論犯了三十舍墮中的任何一種,在未作還淨之前,無論獲得任何資具都會在前一舍墮還淨時成為其因之物,不僅僅是它,就算是後面得到的所有資具也因前者的雜染而必須捨棄。因為《根本律》中說:若有舍墮,則歸為己有之資具亦需捨棄。此等舍墮在還淨時,奪回已給物與求餘缽二種物品必須從根本上捨棄,其他舍墮中的物品只捨棄一夜即可。

其二單墮:如果犯這些墮罪,則將墮落到惡趣中,懺悔時不必先舍離其物,因而稱為單墮。數量共有九十整。《根本律》中雲:明知與種子,未差與輾轉,水俗家故犯,同行與說法。正如這裏的總結偈所說,單墮有九個十條。

第一類明知十條:

所謂單墮九十整:明知妄說比丘過,
以離間語分開友,挑起宿怨合亦分,
為女說法及說罪,與未近圓者同誦,
實說已得上人法,徇情以及輕學處。

一、故妄語:他勝妄語;無故誹謗、假借誹謗的僧殘妄語;明知而將非法說為法,將法說為非法的粗墮妄語;別人已犯墮罪卻知情不說的惡作妄語;明知故妄、謗私情、謗執事、謗為少食而說法、謗僧、故犯學處單墮內的六種妄語。除了這十種妄語外明明知道而故意說慌,聽者明白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二、毀訾語:並非出於饒益之心而說當地當時所傳聞之比丘的過失,當對方懂得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三、離間語:以離間之詞挑撥友好比丘之間的關係,當對方理解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四、更發舉:兩個比丘發生爭執,僧眾已通過如法的方式予以平息,自己也參預了平息事件,結果又重新挑起已息之爭,並且是以挑撥的心態而說破壞關係的言詞,當對方明白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五、為女人說法:持戒比丘在無有人陪同的情況下對想聽法的女人傳講其不懂的法五六句以上即犯此單墮。

六、與未近圓者同誦:以放逸散漫的心態與未受近圓戒者一起用各種音調誦經,則犯此單墮。

七、說罪:對於犯了他勝或僧殘的比丘,未經僧眾差遣,擅自說他不是比丘、不懂得學處、犯了罪之類的話,當聽者理解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八、說實得上人法:獲得了上人法功德的比丘在無有特殊必要的情況下對未受近圓戒者如實講述已獲得了這些功德,當對境懂得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九、徇情:當有比丘給予為僧眾做事的執事比丘除食品外的少許資具時,其他比丘忍受不了,誹謗說那位比丘將僧眾的財物徇私情給了某人,當對方明白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十、輕呵:諸如在作長淨期間念誦《別解脫經》時,說些念這麼細微的學處有什麼用呢一類的輕視之詞,他人懂得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第二類種子等十條:

損壞種子與嫌毀,違惱言教犯墮罪,
答非所問佯未聞,不收座墊損敷具,
驅逐比丘惱壓制,以座穿漏有蟲水,
引入草中重造房,此等明知故犯罪。

一、損種子:青稞等種子以及能生長出苗芽的任何一法,在無有毀壞、開許、被草捆縛等外緣的情況下通過炒青稞等方式損壞種子,自己或令人除掉草木等植物,毀壞時,草與青稞等種子損壞每一粒或一顆即犯一次此單墮。從樹上摘下核桃等成熟的果實等為惡作。開許的方式:用火接觸、以刀或指甲或鸚鵡嘴等損傷,諸如此類。除時藥以外的其他三種藥下午受用時也要灑涼水方可使用。

二、嫌毀:對於如法已做或正在做僧眾之事的比丘直接說:竟然給我如此下劣的食物,或者旁敲側擊地說:有些人這般做事,對方也明白了其義,以此僧眾作啟白羯磨將執事員列入惡人行列中時,說者即犯此單墮。

三、違惱言教:自己犯了墮罪,其他比丘為了讓他回改而良言相勸,當如法問其犯罪過程時,他假裝未聞,緘默不言,答非所問,如果對境已明白其義,將其列入惡人行列中時,即犯此單墮。

四、損壞敷具:自己享用僧眾的大小座墊等,之後自己未收回,也沒有委託他人收回,隨便扔在無有屋頂遮蔽的地方,以致於造成損壞,或者雖未損壞,但離其附近超過四十九尋,則犯此單墮。

五、草敷具:使用僧眾在有含生產生的經堂所鋪的草等座墊,其後自己未收回,也未差遣他人收回,扔在那裏,致使破損,或者雖未損壞,但越過其附近而去則犯此單墮。

六、驅逐:以嗔恨之心自己或令人將其他比丘從經堂中擯除,當對方出去時,即犯此單墮。

七、壓制:以損惱的心態對先進入經堂的其他比丘進行壓迫,以身語制服時,則犯此單墮。

八、穿漏:坐在有尖銳腳的柳丁沉重地壓在經堂柔軟的頂上,致使經堂穿破,則犯此單墮。

九、澆蟲水:明明知道是有含生的水與草木等,卻將這樣的水引到草等土地上,或將草等拋入水中,無論是自己做還是令人做,有多少生靈死亡,就將犯多少此單墮。

十、重造房:在地基不穩固或者未挖水溝等有危險外緣的情況下,自己或差遣別人建造能容納四威儀以上的房舍,在一日內用泥壘牆兩層或三層以上,明知故犯,則犯此單墮。

第三類未被差遣十條:

此下均於比丘尼,未差說法差至暮,
為食說法做尼衣,施予法衣及同行,
同船順行或逆行,靜處同坐與忽立,
使作食物彼享用,此等單墮當捨棄。

所謂的此下是說以下十條是依靠比丘尼而犯的單墮。

一、未被差遣教誡比丘尼:未被差遣作為比丘尼的上師或雖被差遣但不具足法相的比丘為比丘尼講法,當對方明瞭其義時,犯此單墮。

二、雖被差遣但教誡至日暮時:雖然被差遣作為比丘尼的上師,但在有畏怖的地方到日落之後仍舊傳法,對境瞭解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三、為飲食故教誡:本來是稱職並被差遣作比丘尼的上師不是為得利養而講經說法,但其他比丘以嫉妒心謗說他為了少許飲食而說法,當對境理解其義時,誹謗者即犯此單墮。

四、作衣:比丘為非親屬的比丘尼做衣服,當完工時即犯此單墮。

五、與衣:僅僅為了人情而將自己具量的法衣送與非親屬的比丘尼,當對方得到手中時,比丘犯此單墮。

六、與同行:與非親屬的比丘尼一起去作客等為同一目的一路同行,每過一聞距即犯一單墮,過半聞距犯惡作。

七、與同船:如前一樣與比丘尼一起上船,如果船直接而行不犯單墮,如果順流而行或逆水行舟,則如前一樣每過一聞距犯一次單墮。

八、同坐:持戒比丘在無有陪同的情況下與非親屬的女人在有遮掩的靜處僅間隔一尋距離而坐,即犯此單墮。

九、忽立:在靜處與女人尤其是比丘尼,如前一樣兩人僅間隔一尋距離而立,則犯此單墮。

十、使作食:在施主面前稱說非親屬的比丘尼有與自己無關的功德而讓他們烹調飲食,當比丘尼享用時食時,比丘犯此單墮。

第四類輾轉食等十條:

輾轉食於外道處,宿過夜食與受缽,
食用之後複進餐,為令犯罪勸更食,
未許界內另聚食,非時食與食蓄食,
未與而食咽四藥,化緣美味佳餚食。

一、輾轉食:在無有一次性化緣不能維持生活而患病、為僧眾的事業、佛塔之事、饑荒時節以及去往半由旬地方的情況下,也未張開羯恥那衣的比丘,又沒有從非親屬的在家人手中獲得一肘以上的法衣,一日在其他家中已用過時食,但又向第二家、第三家等化緣,再三進食,即犯此單墮。

二、宿食:在外道所住的地方非親屬的俗家中,在施主未加挽留的情況下留住超過一夜,第二天用餐時,即犯此單墮。

三、受缽:非親屬的在家人並非是隨意而供養,比丘化緣超過一大缽或兩中缽、三小缽即四鬥半量的時食,帶往他處食用時即犯此單墮。

四、更食:在非饑荒無病的情況下,本已吃過時食,心中也不想再吃,並且口中也如是說,之後在未作任何加持,又進餐,即犯此單墮。加持方式:在未離座位的比丘前蹲坐手持已舍之食,祈求加持。比丘接受吃兩或三口或獻新,無論如何,再交給其本人手中。授受之食尚未吃完而站立起來後又繼續進餐,從開始站起時,也犯此單墮。

五、勸更食:對於其他比丘已捨棄的食物,本來未作加持,但以噁心為了使其犯墮罪,而妄說已經作了加持,當對方明白他所說之義而食用,則說妄語的比丘犯此單墮。

六、別眾食:在非為患病之時,於一個界限內,以製造不和的心態在僧團外聚合三個比丘以上一起享用應食,則犯此單墮。

七、非時食:在無有生病等外緣的情況下,並非是應時,而在本洲過午至次日黎明期間用餐,咽了多少口食物,就犯多少此單墮,即便是病人在食用時也必須念時。

八、食蓄食:在無有患者等外緣也不是像有兩個咽喉反芻的情況下,四藥中的任何一種作加持後超過了自時而成為蓄食,未失毀而食用則犯此單墮。此處的積蓄有四種意思,(一)沒有浪費等外緣,任何食物在未作授予儀軌之前,比丘擅自接觸;(二)比丘在自己的真實界限或其附近內將生食煮熟;(三)在界限內使如是物品過夜。(四)無論在界限內還是界限外比丘將這樣的食物煮熟,在不是有利於疾病或饑荒之時食用,則犯惡作。

九、未與而食:自己在無有斷食與利於疾病等外緣的情況下,明明知道未作授受,除了水與牙木以外的四藥任何一種吞下一口以上則犯此單墮。授受:不是在受者的旁邊或後面,而是在無有他物隔開的前面,供養者雙手捧著,受者也是雙手張開承接。如是授受毀壞之因,《毗奈耶經》中雲:奪滾與接觸,回向非比丘,變性生改變,捨棄壞授受。

十、乞佳餚:在無有利於疾病等外緣的情況下,在當時當地共稱為美味佳餚的奶等飲食,非親屬的在家人不是隨便而供養的,但毫不知足一味地索要,則犯此單墮。

第五類水等十條:

享用有含生之水,強坐食家遮靜立,
授裸體者往觀軍,軍中過宿與整軍,
毆打比丘與擬打,覆藏粗重之罪業。

一、飲用有蟲水:為自利而使用有含生的水沐浴、洗衣服、阻擋、轉移、飲用以及將有生靈的草木燒火等,有多少含生死亡就犯多少此單墮。因而用油燈必須要作燈罩,用水必須要用懸掛濾水器、有嘴濾水器、三角濾水器、底有濾器之瓶以及明濾任意一種認真加以過濾。

二、強坐食家:進入夫妻就寢的室內或者附近地方坐或臥,當他們發現比丘在那裏時,比丘即犯此單墮。

三、強立食家:在有遮掩的靜處站立,當在家男女發現時,即犯此單墮。

四、授食裸體者:在非為病人、親屬、也不是為了行善的目的,將自他二者均可食用的應時飲食親手施給裸體外道男女教徒,當對方獲得時,即犯此單墮。

五、往觀軍:在無有國王邀請等外緣及必要的情況下,比丘離開自處而去觀看軍隊,當見到時,即犯此單墮。

六、軍中過夜:在無有外緣與必要的情況下,於軍營地過一或兩夜以上,即犯此單墮。

七、整軍:即便在有外緣和必要的情況下需要於軍中留住時,如果自己隨便接觸盔甲兵刃,指揮排兵部陣,則犯此單墮。

八、打比丘:以嗔恨心自己或令人毆打其他比丘,如果擊中,則打多少次,就犯多少這一單墮。

九、擬打:以嗔心準備毆打其他比丘而作打姿,當對方明白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十、覆藏粗重罪:在有髮露對境的具相者中,對其他比丘所犯的僧殘或他勝罪明明知道或懷疑,但在無有特殊必要的情況下卻隱瞞不露,若過一夜則犯此單墮。如果隱藏他勝、僧殘以外的其他墮罪,則犯惡作。

第六在家等十條:

阻止施與比丘食,觸令觸火與悔欲,
與未近圓過兩宿,與持惡見者暢談,
與持惡見僧同宿,身著未染壞色衣,
觸寶兵器與樂器,非暑隨意作沐浴。

一、阻與食:當在家人供養其他比丘食物時,該比丘以噁心說些阻止供齋的話語使施主不供養,當對方懂得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二、觸火:以散亂的的心態接觸或令人接觸火,則犯此單墮。為了修法念時則無墮罪。

三、悔欲:僧眾為比丘作羯磨,當初他贊同,並已得到羯磨體。後來又出爾反爾,並說些翻悔的話,當對方明白其義時,則犯此單墮。羯磨體未成立之前翻悔,只是不成羯磨體,不犯此單墮。

四、宿過兩夜:在無有任何外緣和必要的情況下與未受近圓戒者同宿一處,住宿超過兩夜,過第三夜,到第四天黎明時,犯此單墮。雖在同一室內,但中間如果間隔八肘半距離,則不犯此單墮。

五、不舍惡見:對於口口聲聲說飲酒與過午食等無有罪過的持惡見者,僧眾以五遮加以制止,到末尾仍不捨棄,則犯此單墮。

六、隨被驅摒者:與被僧眾摒除的比丘一起暢所欲言等同流合污,過一夜則犯此單墮。

七、與被逐沙彌同宿:與不舍惡見、被僧眾開除的沙彌同宿等行為相同,過夜則犯此單墮。

八、受用未染壞色衣:除了濾水器以外,未以如法三色(律經中所制允許比丘服用的三種染色顏色:青如藍靛、赤如土紅和紫紅如木槿樹皮)染色一肘以上白色衣服暴露在外穿著,則犯此單墮,如果身著黑色、花色以及八正色(不宜作為染著出家人衣服之八大正色:黃丹的桔黃色、天青的深藍色、胭脂的紫紅色、銀朱的失紅色、紅花的紫黃色、西草的大紅色、甘草的黃黑色和紅芙蓉的深黃色),則犯惡作。

九、觸寶:在非為浪費、施主想積福德而供養、說法等特殊必要的時候,對於自己未擁有的寶珠、珍珠等寶物以及寶劍、寶矛等兵器、大鼓等樂器,以散亂心自己或差遣他人接觸,則犯此單墮。

十、洗浴:在非為炎熱的夏季三月也不是利於疾病等開許之時,以前已沐浴過,尚未過半月之前,隨意而沐浴,當半身沒于水中時,即犯此單墮。

第七類故犯十條:

殺害旁生令比丘,已做之事生悔心,
擊櫪戲水女同宿,令比丘畏藏彼物,
前施無准複取用,無根謗與女同行。

一、殺旁生:以殺心自己殺或令人殺屬於旁生類的眾生,有多少死亡,即犯多少此單墮。

二、故惱:為了使已受比丘戒的其他比丘傷心而說你未得到戒體或者你已破戒諸如此類令生後悔的話語,當對方明白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三、擊櫪:為了使其他比丘身體發癢,而揉搓夜窩等處,即犯此單墮。

四、戲水:在已沒過身體一半的水中玩耍或令人遊戲,則犯此單墮。

五、與女人同宿:在無有陪同的情況下,與女人同宿一處過夜,則犯此單墮。

六、使懼:想使其他比丘畏懼而顯示或令人顯示各種各樣不悅意的恐怖相,當對方懂得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七、藏物:以盜取之心而非以饒益心隱藏或令人隱藏比丘等五種出家人任何一者的法衣與缽盂等生活資具,當隱藏起來時,即犯此單墮。

八、輒自著用:以盜竊之心在沒有對方開許把握的情況下將曾經自己已給予其他比丘的法衣重取回來,任意享用,即犯此單墮。

九、無根謗:在無有見、聞、懷疑根據的情況下,誹謗其他比丘犯了十三僧殘中的任何一種,當聽者明白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十、與女同行:在無有陪同者的情況下與非親屬的女人同路而行,每行一聞距,犯一次單墮,行半聞距犯惡作。

第八類與眾賊同行等十條:

與賊同行盜亦同,未滿二十授近圓,
掘地作客超四月,捨棄所學與竊聽,
無罪不告而離去,不敬飲酒暮入城。

一、與賊同行:與土匪、盜賊、偷稅的商人等一起行路也與前一樣,每過一聞距,犯一次此單墮。

二、未滿二十歲授近圓:傳戒比丘明明知道或心存懷疑而為算上閏月也不足二十歲的人傳授近圓戒,當三量的第一量圓滿,第二量開始時,堪布犯此單墮,阿闍黎與僧人犯惡作。

三、掘地:世間共稱的堅硬之地,在無有特殊必要的情況下,自挖或令挖四指以上,則犯此單墮。

四、離眾遠居:超越施主邀請時間的期限留住,或者施主無有語言的限定,超過四月而住並用餐,則犯此單墮。

五、捨棄所學:其他比丘良言勸告自己學習學處時,諸如說你不懂什麼,在沒有詢問其他智者之前,我不學以輕蔑心說此類之語,當對方理解時,即犯此單墮。

六、竊聽:與自己有爭執的比丘與其他兩位比丘以上進行商議時,並非是想平息爭論而是為了擴大爭端來偷聽,當自己明白彼等所說之義時,即犯此單墮。

七、不告而去:自己可以補充數目,首先入於長淨等如法羯磨的行列中,在啟白儀軌尚未作之前,便悔欲而去,或者在其餘比丘無有過失的情況下不辭而別,離開附近地方而去,則犯此單墮;聽到啟白後離去犯惡作;自己不能填補數目則不犯罪過。

八、不恭敬:真實的佛陀、比丘僧眾與僧眾的代表管家三者其一如法吩咐時,不受教誨,不相恭敬,違背而行,則犯此單墮。

九、飲酒:飲用或想享用酒糟而釀成的糧食酒、葡萄酒、莨菪酒等能迷醉的酒類,當咽到咽喉中時,即犯此單墮。假設通過熬開使其酒味與能力喪失,為了對疾病有利而含在口中或塗在身上,則無罪過。

十、日暮入聚落:在自洲過午以後至第二天黎明之間的非時,無有外緣與必要,也未告訴附近的同伴,而入於俗人所在的城中,當離開自己的門檻與附近時,即犯此單墮。

第九類說法等十條:

請僧下午過三戶,夜宿國王王妃宮,
于誦經等言方知,貴重寶物作針筒,
製作床腳超過量,噁心棉花沾染床,
敷具以及覆瘡衣,雨衣法衣超越量。

一、比丘遊聚落:比丘在上午口頭迎請所有僧眾到有食物的施主家中,他本人未囑咐施主供齋,自己卻挨家挨戶遊蕩,致使僧眾的齋飯受到影響,下午仍舊一家一家地閒逛,如果超過三四家以上,使僧眾行持佛法受到損害,則犯此單墮。

二、居住王宮:在無有國王為行法而邀請等特殊必要的情況下,在日暮至次日黎明間到國王與王妃遊戲的王宮、有王妃的宮殿內去,當到達王宮的門檻或附近時即犯此單墮。或者白天去後晚上在那裏住宿也犯此單墮。

三、輕毀學處:自己已聽過《別解脫經》兩次以上,並且明明知道其中有這一內容,但為了顯出了知也無所謂的態度,而在長淨之際,僧眾誦《別解脫經》時故弄玄虛地說:這裏有這個內容啊,我現在才知道。說此類輕視戒律中學處的話語,當對方理解其義時,即犯此單墮。對於契經等如此,則犯惡作。

四、製作針筒:比丘自己或令人用珍貴罕見的象牙等作針筒,作成時,即犯此單墮。

五、改造床高過量:比丘製作或令人製作床腳高過一肘的床,完工時,即犯此單墮。

六:使沾染棉花:比丘以噁心使棉花沾染在僧人的大小床墊上,則犯此單墮。

七、製作敷具過量:一般來說,比丘的敷具長三肘,寬兩肘六指,超過此能量的一半即犯此單墮。

八、覆瘡衣過量:比丘覆瘡衣的尺寸為長六肘、寬三肘,超過此能量的一半,即犯此單墮。

九、雨衣過量:比丘雨衣的尺寸為長九肘、寬三肘十八指,超過此能量的一半,即犯此單墮。

懺悔此等單墮時,將針筒毀壞,棉花收拾乾淨,床腳鋸掉,過量的衣料剪去,懺悔對境的上師問:你毀壞了嗎?收拾乾淨了嗎?鋸掉了嗎?剪去了嗎?如果未如是懺悔,則犯惡作。

十、法衣過量:本來不具有佛陀的身量,而自做或令做佛陀的法衣量或超過他的量,完工時,即犯此單墮。佛陀的法衣量:長為佛陀自己的五肘即普通人的十五肘,寬為佛陀的三肘普通人的九肘。

第四向彼悔:由於要以悲哀的形相分別懺悔,因而稱為向彼悔。此類罪依靠出家、在家而犯各有兩種,共有四種。

向彼悔罪有四種,於城化緣尼食享,
俗家尼派未遮食,羯磨戒施主受食,
森林畏處未察賊,化緣而食此四類。

一、受比丘尼所乞之食者:非親屬的比丘怪為自己準備的應時之食,比丘在城中或其附近或大路上化緣,當享用她的食物時,即犯此向彼悔。

二、于白衣家其他比丘尼特授予食者:在迎請僧眾的施主家中,比丘尼安排,不讓按次序供僧,而顧及情面地說供養這位、供養那位。當時一位比丘也未加制止,如此凡享用食物的所有比丘均犯此向彼悔。

三、從僧眾已與學家羯磨之施主家受食者:因有某種必要,僧眾心願相同以啟白羯磨規定不能到某某施主家去化緣。若有屬於此戒律範疇內的比丘向那位施主化緣些許葉子之類的應時齋飯享用,則犯此向彼悔。

四、於有恐怖處未觀察有無盜賊而受食者:在離城區一聞距的危險之處,受僧眾差遣的比丘心想:保護僧眾與施主免遭損害有什麼用呢?於是未看守森林等,而向其他人家化緣應時之食享用,則犯此向彼悔。

第五、惡作罪:由於罪業細微,因而稱為惡作。數量如總結偈中所說共有一百一十二種,分為九類。

裙不齊圓過高下,裙邊上翻如象鼻,
如香囊與蛇頭狀,上衣不圓高低十。

第一類十著衣聚:僧裙上下邊不齊不圓、僧裙高過膝蓋而穿著、僧裙過於向下以致觸及髁骨、裙角過長如同象鼻、臍上裙邊翻下如多羅葉形、於腰絛中作成豆團形、腰帶上伸出如蛇頭形,此七種是穿著僧裙所犯的惡作。上衣不圓不整、穿著過高、穿著過低,此三種是由穿著上衣所犯的惡作。

未護眼散衣不整,遠視纏頭與撩衣,
披單至肩手拊肩,抱項跳行與跨行,
蹲行舉踵以趾行,搖身掉臂手叉腰,
搖頭比肩攜手行,不為行走二十聚。

第二類二十行走聚:未以正知正念防護身語、未整齊著衣、大聲喧嘩、左顧右盼、遠視過一軛木、以衣纏頭、撩裙露形、抄衣至雙肩、兩手拊肩行、兩手抱項後行、跳躍而行、大步跨行、下蹲而行、舉踵以趾行、兩手叉腰行、搖身行、掉臂行、搖頭行、比肩行和攜手行。斷除此等,如法行走。

未請未察縱身猛,伸足交足與翹膝,
斂足舒足露形坐,斷此坐姿之九聚。

第三類九坐聚:施主未請坐而坐、未觀察有無含生而坐、放身猛坐、交足而坐、翹膝而坐、過斂足而坐、舒足而坐、露形而坐。斷除此等,如法端坐。

未如法受過滿缽,菜飯等量未次第,
食尚未至即伸缽,以飯覆羹未觀缽,
於他器上伸缽受,此等即八受食聚。

第四類八受食聚:未如法而受、過滿缽受、菜飯相等受、未次第受、未用意觀缽而受、食未至即伸缽、為欲多得故以飯覆羹、於食上伸缽。斷除此等,如法受食。

大小食團相違食,未如量食先張口,
口中含食而言語,則則食與加加食,
呼呼食與瀑瀑食,伸舌分米毀過食,
填頰彈舌齧半食,舐手刮缽振手食,
振缽食作塔形食,食時斷此二十一。

第五類二十一進食聚:未如法而食、極大食團、極小食團、未如量食、食未至口先張口待食、含食語、食酸食發則則聲、食甜食發加加聲、食冷食發呼呼聲、食燙食發瀑瀑聲、舒舌食、散食即一粒一粒地拾來食、毀訾食、填頰食如猴包、彈舌作聲食、齧半食、舐手食、刮缽食、振手食、振缽食與作伙食佛塔形而食。斷除此等,如法進食。

輕慢觀缽汙手觸,水器未問濺污水,
殘食置於缽中棄,險岸陡坡露地置,
層級四處置缽盂,險岸陡坡層級洗,
站立逆流缽取水,斷此用缽十四聚。

第六類十四受用缽聚:以輕慢心觀比其他比丘之缽、以汙手提淨水瓶、以污水濺他比丘、未問舍主在衣舍內棄洗缽水、以殘食置缽中而棄、地上無替墊而安放缽、險岸邊安放缽、層級處安放缽、陡坡處安放缽、於險岸邊洗缽、於陡坡處洗缽、於層級處洗缽、立洗缽、以缽逆流取水。斷除此等,如法用缽。

二十六種說法聚:聽者立臥己低坐,
前行自行道邊緣,覆頭手抄披單者,
拊肩抱項戴頂髻,戴帽冠鬘纏頭者,
乘象馬與轎車者,著履拄杖持蓋者,
持兵器劍弓箭者,披甲者前不說法。

第七類二十六說法聚:比丘對非病人聽者說法時,人坐己立、人臥己坐、人在高座好座(己在下座惡座)、人在前行己在後行、人在道中己在道外、未病覆頭者、為單抄衣者、為雙抄衣者、為拊肩者、為抱後項者、為著頂髻者、為戴帽者、為戴冠者、為戴鬘者、為以布等纏頭者、為騎象者、為乘馬者、為乘轎者、為乘車者、為著屐者、為拄杖者、為持蓋者、為持兵器者、為持劍者、為持弓箭者、為披甲者。斷除此等,如理說法。

所謂三種奉行聚,不站立解大小便,
水中以及青草上,不棄糞便唾液涕。

第八類三奉行聚:奉行三清潔之事:除病者外,不站立大小便;不棄大小便及涕唾于水中;不棄大小便及涕唾於青草上。斷除此等,如法奉行。

最後一種攀登聚,即不攀過一人樹。

第九類一攀登聚:除了遇到老虎等災難外,不許上樹過一人高。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