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慈仁格西談-比丘尼傳承


□釋昭慧

尊敬的慈仁格西:

與 格西晤面之後,感覺 格西是一位很有風度的大學者、修行人,希望以後還能有此因緣多多請益!

知道尊敬的達賴喇嘛派您來考察台灣比丘尼制度,以作為西藏恢復比丘尼制度的參考,內心無比歡喜!達賴喇嘛倘能在有生之年,恢復西藏的比丘尼制度,則其功績實不下於完成「西藏獨立」的宏願,而且尤有過之。因為政治上的分分合合,在歷史的洪流中是一次又一次的浪潮湧退,循替生滅,而作為宗教領袖的達賴喇嘛,倘能恢復佛制「四眾」的圓滿教制,那無異是為佛法的久住與推廣,完成了劃時代意義的工程。

在昨日於印儀學苑舉行的座談會中,以及在隨後的餐會中,做為一個比丘尼與研究戒律的學人,敝人提出幾點管見,蒙 格西不棄,囑成書面文字,因茲列舉數端,敬請 惠予指教!

  1.座談會的重點,一直繞在「中國比丘尼制度傳承是否曾有中斷?傳承是否清淨?在一部僧中受比丘尼戒是否得戒?」等等的議題上打轉,敝人以為:中國佛教的比丘尼延續至今,而且在台灣,比丘尼弘法利生的功效卓著,這已是傳承有效的最佳證明。其他,在文獻上找不找得到傳承的譜系?那都是次要的。找不到譜系,並不表示傳承曾斷,只表示中國佛教未建立完整的傳戒譜系,或是雖有而文獻不全。

  2.毗尼(vinaya)的內容有層次之分。佛制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都從「十種利益」提起。換言之,那就是學處背後的根本精神。「十種利益」中,第十是制戒的究竟理想,那就是「梵行得久住故,顯揚正法,廣利人天」(依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大正24‧629中)。這也就是說:任一學處的制訂,目的都是為了「梵行久住」。如今只因為傳承斷絕的緣故,就讓西藏半數人口的女眾,即使出家,亦無法受具足戒,這無異是與「梵行久住」的根本精神相相牴觸的。就如世間的法律,也有層次之分:由憲法產生民法、刑法,由民、刑二法產生子法,由子法衍生行政命令;是故,凡行政命令牴觸子法者無效;依此類推,凡民、刑法抵觸憲法者無效。同理,凡諸僧團議決事項,或是異時異地之「隨方毗尼」,合於毗尼之根本精神(十大利益)者有效,牴觸之者無效。准此以觀,假使是透過比丘僧團議決的方式,或是透過「僧團只有一部僧受戒不如法、不如律」的研討方式來達成「不應建立比丘尼制度」的決定,那都是在以下游的子法牴觸更高的母法(樹立「十大利益」的佛門憲法),而阻絕了女性修梵行的完整歷程。

  3. 格西希望中國傳承的做法可以找得到律典的根據,以證明其為「佛說」,格西重視教證理證的具足,這一點,凡習學阿毗達磨者都會深有同感。然而依文獻知識,吾人都知「聖言量」有實際上的認定標準,所有經律均為佛滅後陸續結集而出者,此中不乏部派意見存在。故在長阿含經與增一阿含中,早有認定教法的標準,依四大廣說,依經、依律、依法(此「法」應指三法印)以認定所言是否與法相違(大正2‧17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大正24‧328下)甚至說:

  「當來之世,人多健忘,念力寡少,不知世尊於何方域城邑聚落,說何經典?……若說昔日因緣之事,當說何處?應云婆羅尼斯,王名梵授,長者名相續,鄔波斯迦名長淨:隨時稱說。」

  以此觀之,古律典中鑿鑿而言「佛說」者,是否為佛親口宣說?難以論斷,只能就其是否合法合律,而斷定該說可否採用。且 格西固言:縱使藏傳根有律無,漢傳法藏部之四分律有尼律相關規定者,亦可採用。依文獻認定之規則:某律有而他部律無者,適足以證明其說法可能晚出,又怎能以此論定厥為佛說?若只因四分律之結集在印度,而四分律疏的說法在中國,於是採用前者,不採用後者,那已不是「佛說不說」的問題,而是認定「印度律師比中國律師高明」的種族歧視了!

  更何況,至今南傳佛教猶言「大乘非佛說」,顯教猶言「密乘非佛說」,若執「佛曾說未說」為採信與否之標準,竊以為可能只有使大乘乃至密乘之路愈走愈窄;反之,對諸方所流傳之教典與祖師論著、制度,一律依三法印(修多羅中的憲法)或「十種利益」(毗奈耶中的憲法)加以裁奪去取,方為寬廣深遠、如法如律之作為。

  4.倘如 格西所言,此番回去經研究後,達賴喇嘛當召開南北傳僧伽會議,以議決藏傳比丘尼制度之是否賡續,我們切盼這樣的會議上,碩果僅存的漢傳比丘尼應受邀出席,而藏傳系統尼眾的心聲應受最大的尊重。我們不敢奢望每一位藏傳比丘都有達賴喇嘛或 格西這樣的恢宏胸襟,比丘尼眾的前途交付在比丘眾的會議席上,這是很不公平的!這不是指藏傳比丘特別小量,「天下烏鴉一般黑」,全世界的基督宗教亦面對相同處境——面對女性可否晉鐸或封牧的議題,百般阻撓的永遠是那些男眾。

  5.世界上凡是比丘尼傳承中斷的地區,我們可以這麼說:那個地區的比丘要負重大責任。因為二部僧受戒的規定,賦與比丘僧輔助尼僧合法建立僧團的地位,但這些比丘僧團必然有漠視、打壓、歧視尼僧存在的舉措,否則比丘尼僧不會無故中斷。歷史告訴我們:凡是女性不受壓抑的時代、地區,尼眾的成就都是偉大的;佛世與當今台灣尼眾的輝煌成就可為例證。反之,女性受到壓抑,自可找出許多理由聲稱傳承中斷,而且可以找出許多理由以阻撓傳承的延續,是則尼眾連生存空間都極有限,更遑論發揮潛能,創造歷史!

  所以在我們看來,「解鈴還需繫鈴人」,藏傳比丘尼傳承的重建,這不是藏傳比丘在會議桌上發言定奪的權利,這是藏傳比丘面對歷史、面對戒律中「梵行久住」最高精神的義務與責任。

(It is not a right, it is just an obligation, a duty.)

  全世界的潮流已從「人權」(human right)的共同意識進化到談「動物權」(animal right)的層次,這足以鑑知佛法的「眾生平等」論實屬先知。然而倘若藏傳佛教的教團無法賦予女性一個公平的法定地位,勢必很難面對世人如下的質疑:「你們宣稱眾生都平等了,為什麼男女卻不能平等?」就像天主教的教宗,每走一處,該處女性主義者就蜂湧而至,抗議不休。藏傳佛教倘有悲心宏佈世界,而不自我侷限在印度、尼泊爾等地方,則勢必要揚棄那些對女性不公道的,不了義的教法與制度,而發揚「眾生平等」的了義教法,並由此以重新規範女眾出家之地位。這才顯示藏傳佛教比丘的器度與胸襟,也不枉達賴喇嘛與 格西重建比丘尼制度的一番苦心!

  我們衷心希望看到西藏的尼眾姐妹也能如同台灣的比丘尼眾,受到教界的肯定、社會的重視,這必有利於根有律所說的制戒理想:「梵行得久住故,顯揚正法,廣利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