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義寶鬘》經部宗補充資料── 2008/9/17
※自相法和共相法
就勝義而言,(有作用、能生自果)能成事的法,就是自相法的定義。
何謂勝義?不待名言從其境上不共而有,叫勝義。在這個基礎之上,有作用、能生自果的法,就是自相法的定義。譬如瓶子。就勝義而言,不能成事的法,(就是沒有作用的法,不能生自果的,)就是共相法的定義。(也就是說共相法是唯以分別心得以成立的,這叫共相法的定義。例如:無為的虛空。而自相法是不待名言、不待分別心安立本質存在,而且有作用,能生自果,這就是自相法的定義。)
「總與別」、「一與異」、「相違與相關」等增益諸法雖是共相,(這些雖然是增益出來的,是唯以分別心得以圓滿的,但這些增益諸法卻是共相。)然而並非所有的增益法都是共相。(譬如兔角。兔角雖然是增益出來的,但它不是共相,為什麼?因為它是不存在的。)
總與別;一與異;相違與相關…等增益諸法,意思是說:「總」這個事物、「別」這個事物;「一」這個事物、「異」這個事物,還有「相違」、「相關」…等,總相來講(本體來講),是屬於勝義共相範圍之內。『然而並非所有增益之事(〝法〞說為〝增益之事〞較妥)都是共相』
並不是屬於增益之事就一定是屬於共相,譬如不存在的聲常(聲是常這件事情是不存在的)、不存在的人我、法我等都是增益法,但它不是共相,因為它不存在。
所以,就「總」、「別」的本體來講,都是屬於增益之事、都是屬於共相,但是屬於「總」、或屬於「別」;或屬於「一」、「異」、「相違」、「相關」…等,這些事例就不一定是共相,譬如總──瓶子;別──金瓶。換句話說,共相不一定是增益出來的法,然共相是唯賴分別心得以完成,故是屬於增益之事。
宗義寶鬘書上用的是「增益〝法〞──然而並非所有的增益法都是共相」,它加上了〝法〞字,如果字要用得比較貼切一點、比較細膩一點的話,應該用「增益之事」,不然人家會說:怎麼又是法,又是增益呢?就會變成共通。因為法是存在的,某些增益之事是不存在的,那是不是會有一個事物是法,也是增益的呢?就變成共通了。所以若按照這裏的字眼來講「並非所有的增益之事都是共相」,換句話說,是指那些不存在的人我、法我…等全部都是增益之事,但它們不是勝義共相。
※一、總——
一般而言,對於某些事物能夠周遍過去的一個能周遍之法,就稱為「總」。
總的定義:自支分所依隨之法,即為總的定義。亦即隨著本身之後陳而行之法,如所知隨著它本身的後陳──實事而行;而實事隨著它本身的後陳──瓶子而行;瓶子又隨著它本身的後陳──金瓶而行。簡而言之,〝總〞為具有別相者。總──周遍範圍大;別──周遍範圍小,二者之間或稱其為有關係,或說其有相屬關係。
其關係有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