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分類
師長簡介(1)
 
最新文章
有關於一心不亂
能海師父講授之CD目錄
我們的師長
入中論善顯密義疏;南山律在家備覽授課
解行林佛學院已經過[宗義寶鬘]學習,現正學習[廣論毗缽舍那]]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補充資料01
20100617《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補充資料
用世間語言詮釋佛法的弊病。例:比較【自他相換】與【同理心】,由於心識顯現不同,所造就不同。20101016刊登
《六祖壇經》補充資料── 20101015
法師在《解行林網路佛學院》上的開示
[宗義寶鬘]經部宗:自相、共相,總、別等等之補充資料
修行有五道,所謂「道」,我們了解嗎?我們又了解如何得到「道」嗎?
我們的善業,是否緣到輪迴眾生的「業與苦因」?若耽著為實有,由「薩迦耶見」所推動的善業,是輪迴之業,集諦所攝。
《南山律》補充資料 20100916
毗缽舍那CD32T3上課師父的補充20101102
於此網,還有能海師父其他的精彩講說文章,歡迎參閱。
一邊聽能海師父的授課錄音,一邊閱讀文字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NO.04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NO.05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CD14)
《菩提道次第廣論》毗缽舍那(CD50)
《菩提道次第廣論》毗缽舍那(CD51)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CD14)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14)── 能海法師2003/08/15台北 範圍:p61-2~p65-3共6軌 【CD14T1 09:42 p61-2~p62+6】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p61-2《釋量論》── 之前完全是在講唯識派不共的見解,從這個地方開始講:與下部派,尤其是經部派共同的見解。 (本文p61-2)《釋量論》又云:「由(色)蘊…等作用的差別,安立一切相,用別非彼性,故說彼離相。」 釋:由色蘊…等能相、所相作用之差別。譬如色法,色法有色法的本質,但是本質的另一方面所顯現出來的就是定義──如質礙。因此,色法的本質稱為【所相】,它的質礙是為【能相】。但能相、所相完全是由分別心安立過去。又譬如地──地有地的本質,可是它的定義是堅硬。因此,地的本質稱為所相,堅硬稱為能相。但是,此能相、所相須靠分別心、概念安立過去、去認知它。因此,色蘊…等能相、所相的作用差別,是分別心、名言、概念所安立的一切相。 〝用別非彼性〞中的〝用〞是指能、所的作用。上面說到〝能相、所相〞,此能、所作用的差別要靠名言安立過去。此名言相非彼法之自性,也就是說:名言所安立過去的能相、所相並不是此法的自性。因為這只是概念安立而已。 〝故說彼法離相〞──彼法離能、所差別名言安立之相。也就是說:這法的本質是離開能、所差別名言安立之相。能相、所相是所謂的概念安立過去而已,並不能說是此法的本質。 凡說色蘊…等是所相,質礙…等是能相,皆由能作、所作差別,雖許彼相所依實有,然能作、所作則非實有,故密意說:皆自相空,此說共小乘部。 釋:凡說色蘊…等名相是被表達者,譬如說:色蘊!色蘊就是被表達者。質礙是能表達者,也就是能相。這也是我們剛才所說的:色蘊本身有它的定義──質礙。色蘊是所相,質礙是能相,這些都只是概念的安立而已。所以,本文中說:「皆由能作、所作(即能相、所相的概念)差別」而安立,或說以概念而取,如此而已。雖許彼能相、所相之所依是實有(此法一定是實有),但是,能作、所作分別安立過去的這一分,或唯概念安立過去的這一分,則非實有。因為這一分是不明晰的。故密意說:皆自相空,此說共某一部分的小乘部。不能說:全部的小乘部都同意。 這裡就產生懷疑:這樣的話,不就小乘和大乘有共許的部分了嗎?可是一般來講小乘是不可能承許大乘的。有關於此,可以引宗喀巴大師的弟子甲曹傑所寫的《究竟一乘寶性論釋》。 ★ 資料01── 於甲曹傑所著《究竟一乘寶性論釋》說:「小乘犢子部已分:承許及不承許大乘。迦濕彌羅(毗婆沙宗)亦分為許大乘者及不許大乘者。」從佛陀涅槃一直到大乘開派師龍樹菩薩、無著菩薩未出之的這段時間小乘部非常的興盛,他們全部不允許有大乘的經典,認為大乘非佛說。可是,在大乘開派師出來以後,小乘部就有分二:即承許大乘經典及不許大乘經典者。 以這部論著來說明:概念所安立過去的這一分是自相空,這是小乘部所共許的,此分在經部宗稱為〝共相〞。 (本文p62+4)《釋量論》又云:「若一切無能,見種生芽…等,若許是世俗,云何能如是?」 釋:《釋量論》是法稱論師所寫,是屬於唯識見。這個地方是由於應成派許一切法皆無自性,因此,唯識問難應成派說:若一切有為法無能(如果因生果不在勝義中有),那和現前所見到的種子生芽…等不是相違背了嗎?」因為唯識認為假設一切法無勝義有的話,此法等同兔角一般不存在。可是,我們眼前所看到的種子生芽事實上是存在的,那不是跟你應成派所說的相違了嗎?然你(應成派)又承許一切有為法是世俗有,非勝義有,云何能有如是之世俗呢(怎麼會有如此因生果之法呢)?如果這樣講的話,那不是等同執繩為蛇嗎?那就變成錯亂識了,而錯亂識是不存在的法。 此與前文決擇分說同一宗要。 釋:《決擇分》在p33-4及p37-5所講的道理是一樣的,可自行參考。前面說:依他起法若無勝義有的話,表示此法不存在,如果此法不存在,那麼遍計執、圓成實也都不存在了。前面我們已經講了很多的理由。 此等若再解釋解釋誠恐文繁,故不詳述。 【CD14T2 15:21 p62+7~p63+1】 以上之科判是丁初,是離有邊及無邊──即總明離二邊。此中依《菩薩地》、《抉擇分》,及餘論來說明。而餘論是指引《莊嚴經論》及《辨中邊論》所說。此處又特別開出別破增益邊,即特別的說明增益邊。 丁二、別破增益邊,分二:戊一、明所破增益;戊二、如何破彼之理 今初 此宗正理所破有二: 一、損減邊,唯由惡宗假立,即是內教無自性宗(指應成派,當然也包括自續派),如前(p32+2)已說。 二、說明增益邊。增益邊又有分:增益分別、增益俱生二種。 其增益分別者,又分人我分別執、法我分別執,即外教(外道)及內教小乘(經部、有部)兩宗所計、所承許。 其增益俱生中,又分:人我執、法我執。 增益人我至下(到卷五講到應成派時)再來宣說,故今當說增益法我(增益法我執,又分為:分別及俱生)。 以諸宗派妄計法我,亦為成立俱生所執法我有故,及是正理正所破故。 釋:諸宗派依理由所生起的稱為【遍計法我執】,或【分別法我執】。但是,遍計法我執,或分別法我執也是要成立俱生所執法我有故。 這個地方來說明:從唯識、自續、應成所要說的遍計執和俱生執各部派的差別,及總合起來所作的說明。這個地方相當的重要。 ★ 資料02── 唯識派破下部派所遍計出來由無方分極微所構成的外境實有,將其安立為粗分的法我執。 唯識的俱生法我執是能取、所取自相異,這是微細的法我執。 我們知道唯識是不承許有外境,所以,將外境遮除。而外境有也統攝了下部派以無方分極微所構成的外境。事實上,唯識來說:無方分極微所構成的外境,或是能取、所取異體,以內心的執實來看二者都一樣。但是,生起的原因不同:(1)理由所生起的──稱為〝遍計〞;(2)任運生起的──稱為〝俱生執〞。 以唯識來說:不承許有外境,可是把外境遮除了以後,認為〝境〞是不離開識體的。所以,你有沒有感到說:唯識雖然把遍計遮除,但是,存在的境──離不開識體的這一分,全然沒有破除,只是破了外境而已。 心要起作用一定要有能、所,唯識所說的〝境〞雖然沒有離開識體,可是以〝境〞來說,也是全然的實有。境全然實有的話,心識執實的那一點,根本沒有破除──當然這是以應成派來看。你唯識只破除所遍計出來的另外一個執實而已,以我應成派來看,俱生的實執根本動都未動。所以,只能伏粗分的煩惱而已,以應成派來看不能斷除俱生的執實。 同樣的道理,下面來說明自續派── 自續派認為唯識所說的能取、所取實體異的這一分是粗分的法我執,而將其列為遍計執出來的。自續派本身來講,認為:一切法無真實有。所以,只遮掉真實有這一分,可是在名言上的安立還要有點自性,而且這分自性是觀待境上它有一分能力在心識顯現起來,所以,以自續派來看,已經有觀待境了。但,以唯識來說,是全然識體的一種執實,根本沒有觀待境。所以,他認為境是不離開識體習氣的顯現,還是那麼實有。然自續派,已經有識體觀待境的這一分了。所以,自續派認為:境如果是全然100%的存在,這是要破除的。所以,自續派破除一切法實有。可是法的存在還必須要有一分自性才有能力在心識顯現起來。這一點在應成派來看,你自續派所破除的只不過是在自性有之上,而破另外一個遍計出來的實有而已,內心對境上自性有的這一分執實,還是沒有全然放掉。沒有全然放掉的話,遮掉真實有,所證入的空性依然沒有辦法斷除內心的執實,只能夠壓伏粗分的煩惱而已。 站在應成派來看,自續、唯識所列出來的全部都是依理由所遍計出來的。應成派主張:心觀待境,把〝境〞上這一分最微細的自性有,全然的遮除。我們知道,心識起作用是因為觀待境,但是,〝境〞只要留有一點點的執實,心識就會現起一點點的執實。所以,應成派在境上連那麼一點點的實有也全部的遮除,心識上的執實也全然都放掉。全然放掉,一切法的建立是唯名言假立的。 這個地方再用另外一個角度來說──應成派認為:站在內心的執實來講,事實上,唯識、自續派都一樣,只不過是所趣入、所生起的方式不同而已。譬如以執實來說,外道雖然認為有常一自主的我,可是以內心執實的這一點來看是一樣的,只是所切入、所成立的方式不同。外道是以常一自主而來成立;而唯識派所成立的方式不大相同,其所成立的方式是一切法勝義有。以勝義有的角度而切入的因種,所現起的執實;自續派認為:一切法須自性有,所以,自續派依自性有所成立的內心的執實。雖然以執實來說都一樣,但是,成立的方式不同。由於成立的方式不同,所以,各個所破的角度也不同。 但是,我們知道心識的活動是觀待境,如果境上留有一點點自性的話,那麼心識上的那一點你不敢破除。因為如果破除,就沒有辦法安立法了。以應成派來說,是全然觀待境一點自性都不能有,必須全然破除。因此,說:所有一切法的存在都唯名言假立而已。 雖然應成派在境上連一點點的執實有都將它遮除,以遮除、所破的這一點來說,事實上也是分別執、遍計執。因為境的存在本來就是無自性,是我們把它遍計出來的。當我們把境上執為自性有的這一分遮除以後,再把境上的空性移到心識。這樣的話,所觀都沒有,能觀還能留什麼呢?能觀、所觀都沒有的話,那能觀察的〝我〞又在哪裡?沒有了!這就是一般經典上所說的:三輪體空。這是指全然清淨的空性。依此全然清淨的空性,才能夠逐步的將俱生人我執、俱生法我執斷除。也就是說:如果想要把俱生執斷除,也要把對〝境〞上所遍計出來的這一分遮除。遮除掉對於境上所遍計出來的這一分,稱為【理所破】,在心識上破除垢染,就稱為【道所破】。而這一分依理由所生起的遍計執法我執,是正理正所要破除的。 《菩提道次第廣論》p457-3──談到理所破和道所破。當俱生執生起來是觀待我們對境的妄執,也就是由境為因所生起的。所以,必須先把顛倒對境執為自相有遮除。但,境的存在本來就是無自性,是遍計出來的,當尋找不到自性時,名為破,並不是真有個東西可以破。在講《四宗要義》時有提到:如果境上一點點的自性是〝有〞的話,就不能破,一破,因果就被破除了。因果的存在本來就是無自性,其自性本來就沒有,既然沒有還有什麼好破的!所以,當去尋找,找不到,名為破。找不到的這分空性,再移到心識上。顛倒執實的識體,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的話,眾生早就解脫也就不用修行了。所以,顛倒識體當然是存在的,它正是我們所要破的那一點。但,要拿什麼來破?將〝境〞上的空性移到心識上來破除。所以,才稱為道所破及理所破。以〝理所破〞為因,〝道所破〞為果。所以,說:遍計法我執,亦是要成立俱生所執法有我故。就是在講這個道理。正理正所破的是指增益邊,然增益邊不存在,而增益執是存在的。 【CD14T3 10:54 p63+1~p63-1】 此宗(唯識派)的教典說: (1)執異體能取、所取,是法我執外,多未宣說餘法我執。 釋:也就是除了說:執能取、所取異體之外,其它沒有表達法我執的方式。 (2)《解深密經》有另說:依他起由遍計執自性差別皆無自相,是相無自性,即法無我。 釋:宗大師引《解深密經》特別說明還有另外一個顯示法無我的方法。 由此返顯(間接顯示)於依他起執其假立自性及差別是有自相,當然即是法我執。《菩薩地》、《決擇分》、《攝大乘論》,亦多勵力成立彼(即前第2行:「有另說依他起…自性及差別即無自相」)所執空所顯空性,這是究竟中道義,及法無我圓成實。 因此,宗大師於此說: 故若未知於依他起增益法我遍計所執,(唯有能取、所取實體異空),必不能知此宗之法執,及法無我。 道理何在呢? ★ 資料03(第01張NO.2)── 此能取、所取異體空 (1)此唯破與識體不相干之外境有的空間感,事實上,此亦是空性。 (此處進一步說明:如果不了解依他起、遍計執自性及差別皆無自相,當然也不能完全理解能取、所取異體空)。 (2)、宗大師另外再開出破執自相有之心識(趣入處)。此破由識體趣入處(由心識放出的這一分),執外境自相有,故非僅破無方分極微。譬如眼識妄見之後,分別心才會如此執著(趣入),所以,才說:色法為執持色法分別趣入處自相有。 (也就是由這一分來了解能取、所取異體空,並不單指眼識執為外境有這一分而已,還包括了識體趣入的執實。由這分色法執持色法分別所依處自相有。由這裡方能圓滿的了解,真正的〝二取空〞是在講什麼。 (3)若只破外境非由無方分極微所組成──無外境,此無方分極微與識體無關,故非唯識真實之空性。為什麼?因為單由此理不包括常法(虛空)。為什麼?因為虛空非由習氣(無常法)所產生。而能取、所取之實體是直接由習氣產生的。虛空是常法,是由分別心所妄見出來的相分。當然分別心是由直接習氣所產生,但是由分別心的妄見所產生的相分,就不是直接由習氣所產生的。故說:虛空是常法,不會直接由習氣產生。 釋:唯識派有關於〝境〝有分:性境、帶質境、獨影境。由分別心所妄見的相分是屬於〝帶質境〞。帶質境又分似帶質和真帶質。由分別心所妄見出來的相分是存在的,譬如虛空。虛空是存在的。所以,將其列入〝真帶質〞。 ★ 因為虛空是常法,不是直接由習氣所產生,而是由分別心所妄見出來的相分,所以,不是因,也不是果,故不能此(能取、所取異體空)來表達虛空與執持虛空之量,非實體異。因為它是心識的一種趣入,妄執為外境有的這一分,因此,必須要由心識的趣入處而來表達,而不能以能取、所取異體空來表達虛空與執持虛空之量非實體異。若僅就非實體異而言,下部派亦可證得。 補充這個資料是來說明宗大師引《菩薩地》、《抉擇分》、《攝大乘論》來說明為什麼還要再開出這一分法無我。我們以前講過:由於宗大師開出了這一分法無我的空性,所以,被當時西藏的大德稱為雪山鑰域的開派師。 若依他起上執遍計所執是有自相,即法我執。其遍計所執者,謂於蘊…等假名安立此即為色(自性相)、此為色生…(差別相)等,或自性相,或差別相,僅止於假安立性(觀待名言及分別心而已)。然於彼安立中之蘊…等容有,故執彼有非是增益。 ★ 資料04(資料第1張NO.3) 故執彼有非是增益── 分別心之趣入處這一分是有(是不可言詮之自境有),此有【似】常法,也就是說:其如同遍計所執──常法一般,但僅是如同而已,並非是常法,若是常法,則成為遍計執。又,此有亦非以無常法而有,若以無常法而有,就如同依他起、(圓成實)。然依他起不須要觀待分別心假立,可是,這一分分別心之趣入處是〝有〞的這一分必須觀待分別心,若是觀待分別心成立,那就與識體不相干,不就又成為外境有了嗎?所以,不能以常法來看它,也不能以無常法來看它。此自境有須觀待分別心而安立,然執彼有不是增益。因此,雖然它有,但不能以常法來看它,可是它存在的方式就如同遍計執一樣。遍計執是唯名言所安立出來的,這一分分別心之趣入處之有也是由分別心所安立出來,它是存在的。然遍計執所遍計的自相有是不存在的。因此,這是如何的有,就待我們自己去體悟了。 要執蘊…等於彼名言安立中自性為自相有,當然這是不觀待名言、分別心的安立,從境上不共而有的這一分乃是增益,是為法我執。 【CD14T4 5:38 p63-1~p64+2】 因此產生下面五個問難── 問難(1)p63-1──其破色等…; 問難(2)p64+6──又破色等…; 問難(3)p64+7──若唯就取境自體…; 問難(4)p64-4──《轉有經》…; 問難(5)p64-1──又此空理…。 共有五個問難。 問難(1)── 其破色…等是名言境,由自相成。 釋:破色等──名言趣入的這一分,是由自相成。 若破能詮親境,然親所詮能詮,總相、總名,是無事者,小乘兩宗皆已極成。 釋:假若破的是能詮親境(直接顯現境)──是音共相,又稱為能詮。 然親所詮能詮──義共相,也就是總相,亦是所詮。 總相──親所詮能詮,即義共相、總名──能詮親境,即音共相,是無事(共相、沒有作用的、非自相有)者。若單單只破這個的話,小乘兩宗皆已證到、也可以極成。 故依他起由彼故空,無須更成。 釋:這位學者誤認為:在依他起上名言境非自相有,也就是義共相非自相有。如果單單指這一分──「依他起由彼故空」的話,那麼更無須對小乘再成立空性了。為什麼?因為這一分若是無自相的話,小乘二宗也可以證。既然可以證成,你又何必對他們另外成立空性呢? 又以成立彼空之量,亦不能成法無我性。緣彼空修亦不能淨諸所知障。故與解深密經說:遍計執無自相空,即法無我圓成實性,及菩薩地彼空性是所知障清淨所緣,皆成相違。 釋:又以成立彼空之量──義共相,亦不能成法無我性。為什麼?因為小乘根本不承認法無我。既然如此,緣彼空修亦不能淨諸所知障。這樣說的話,與《解深密經》:「遍計執無自相空,即法無我圓成實性」,及《菩薩地》:「彼空性是所知障清淨所緣」所說不是全都相違了嗎? 這一點理由何在? ★ 資料05──他是如何的誤解呢? 色法為執持色法趣入處自相有,這一分自相有唯識與經部的主張是不同的。 以唯識來說,自相有是非唯名言假立,而此自相有於遍計執是不存在的。 以經部來說,此自相有是有作用的,唯無常法,故於遍計執是存在的。但是,以經部來說,常法與無常法皆需勝義有(自相之有)。這一分是總。 經部宗的定義:不論常法、無常法都一定要在勝義有上而安立,這是總。但這一分總,不是〝自相有〞,而是〝自相之有〞。因此,【自相有定是勝義有,但勝義有不一定是自相有。譬如自相之有】。因為自相之有是屬於總相,自相有是屬於無常法。所以,這位學者誤以為名言趣入之直接境──義共相(總相)這一分是無自相有。當然小乘部也證到了。 【CD14T5 5:06 p64+6~p65+2】T5──5:06 問難(2)p64+6── 又破色…等是言說所取之境,若破取外境所依自相有者,則破依他起是自相有。 釋:又破色…等是能詮聲、分別心之耽著境,若破取外境所依自相有,即破耽著外境之所依這一分自相有,則破依他起是自相有。 這位學者就誤以為耽著外境之所依是唯識依他起的自相有。但,卻是不同的。因為一個是耽著外境有的自相有,與唯識的依他起自相有是不同的。但這位學者誤以為一樣。 問難(3)p64+7── 若唯就取境自體破自相有,然比量所量共相無事,經部極成,故不應理。 釋:若唯就耽著境本身的反體(反體是指耽著境的識體),破此分自相有,然比量的所量是共相、無事,是非自相有的這一分,當然經部也有證成,又何必再開出另外一個空性呢?所以,不合理。 ★ 資料06(第二張)──取境自體 所謂取境自體是耽著境本身的反體,即取耽著境的識體,此是常法,也就是分別心的義共相,是唯分別心安立。當然這是經部宗、唯識宗所共許。 問難(4)p64-4── 又《轉有經》云:「以彼彼諸名,詮彼彼諸法,此中無有彼,是諸法法性。」此教於小乘部亦皆成立。未見解深密經所說遍計所執空之法性更能過此。 釋:《轉有經》是唯識、經部、有部共同承許的經典,《轉有經》云:『以任何諸名,詮任何諸法,此中無有彼,是諸法法性。』此教於小乘部也成立。也就是這部經典唯識有唯識的解釋,小乘有小乘的解釋。可是沒有看到《解深密經》所說遍計所執空之法性沒有超過《轉有經》上所說的。 ★ 資料07── 有關《轉有經》,唯識有唯識的解釋,經部有經部的解釋。 唯識:任何名,詮任何法,此法於名言(趣入處)安立中無自相有,此是一切法之法性。唯識作這樣的解釋。 經部:大腹為能詮瓶子之能詮聲的直接境(義共相),此分非自相有(沒有作用),於任何法無獨立實體的我,以人無我之力安立諸法法性。這是經部宗的解釋。 這位學者反宗喀巴大師說:這二種來解釋當中,並沒有看到你所說的超過於這樣的空性啊! 問難(5)p64-1──又此空理中全無破異體能取、所取之真唯識空義。故說彼是細分法無我性及所知障清淨所緣,云何應理?故當說此宗,有何因緣能無等相違? 釋:你宗喀巴大師所立的、所特別開出的空性之理,全無破異體能取、所取之真唯識空義。故你所開出的空性是細分法無我性及所知障清淨所緣,怎麼合理呢?故你應當說你所開出的這法,有何因緣能無等相違、如何能沒有相違呢? 【CD14T6 6:24 p65+3~p65-3】 茲當解釋,如此空理,菩薩地說:是所知障淨智所緣,及是無上永離二邊契中之道。《攝大乘論》說:由入此門悟入唯識。故小乘宗非已極成。 釋:這裡回答第1個問題,如此空理(即p63+2《解深密經》說:依他起由遍計執自性及差別皆無自相,是相無自性,即法無我。),《菩薩地》說:是所知障淨智所緣,及是無上永離二邊契中之道。《攝大乘論》說:由入此門悟入唯識。 ★ 資料08(第二張NO.1)── 由入〝此〞門中之〝此〞 (1)色法為執持色法分別趣入處無自相有。 (2)唯識及經部皆承許須由名言安立,但唯識認為雖是以有自性而存在,但須觀待名言同時而有。但經部主張不須觀待,境上已有,而名言才安立過去。所以,以這分有來講,是有所差別的。所以,才說:唯識認為如果名言沒有安立就有的這一分就是外境有,是遍計執。 故小乘宗非已極成。也就是說:這是小乘宗沒辦法證到的。 故許此(前面說:入此門之〝此〞)違品增益,謂執色…等於假名安立自性及差別中,是自相有。此自相有是諸小乘部亦承許有彼宗。 釋: 故許前面所說:入此門之〝此〞之違品增益,謂執色…等於假名安立自性及差別中,是自相有。此自相有是諸小乘部亦承許有彼宗。 以破彼時,《菩薩地》中引聖教破。 釋:以破自相有時,《菩薩地》中引佛教內部大家共許的教典來破。《菩薩地》在p29-2及p30+1)。這在前面已經講過。 若破他教,則必不可引自師教,故所破境定有自教。 釋:若破外道,則必不可引佛教內部的聖教。為什麼?因為如果引的話,外道並不承認,所以,所破境絕對會有佛教自教。 又非是破無自性師與瑜伽師所有別派,定是小乘部,故不引申《解深密經》,唯引於彼極成三經,而為破執。 釋:又,對自內部並非破無自性師──應成師、瑜伽師(指自續派)所有派別。我們知道應成派、自續派是不承許外境勝義有。所以,根本沒有增益執,但這地方是在破增益執。因此,以增益執來講,並不是破中觀派,而定是破小乘部,因為小乘部承許外境勝義有。可是,當要破小乘部的時候,也不可引小乘部所不承許的經典,故不引申《解深密經》,唯引於小乘部所認可的三部經,而同時來破他。這三部經是那三部呢?當然其中一部是《轉有經》(前已說過),還有那二部呢? ★ 資料09── 第1部是《轉有經》,已經看過,其餘二部經是── 第2部《比丘東切卡地安那普經》云:「此比丘不以地(水、火、風、識、虛空及四無想天)修靜慮,不以識體抉擇安立。」 唯識解釋為:不以名言安立自性中自相有來修地、水、火、風…等靜慮。 小乘解釋為:地為地所詮聲之趣入處,此分自相有、自性有,不以此修地、水、火、風…等靜慮。 不過,如果以小乘來講,這分自相是在人有我上。 第3部經是《要義經》。《要義經》的內容是什麼呢? 《要義經》云:「世間何世俗,能仁不許聽看,不許誰能執。」 唯識解釋說:於色…等法中名言安立的這一分,是為世俗,故如此之世俗不是能仁承許能作用之事物之自性。故佛於色…等法中,名言安立之世俗,其自相有之分,佛不承許,又誰會認為此為真實呢?──以唯識來講,當然不承許遍計執這一分自相有是存在的。 小乘解釋:色法於色法的所詮聲趣入處,認為就是於色的自性中自相有,執持自相有,以世俗增上力而言,非能仁所許。同樣道理,這一分也是用在補特伽羅獨立實體的我。 因此,這個地方是用你也承許的經典來辯論。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