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分類
師長簡介(1)
 
最新文章
有關於一心不亂
能海師父講授之CD目錄
我們的師長
入中論善顯密義疏;南山律在家備覽授課
解行林佛學院已經過[宗義寶鬘]學習,現正學習[廣論毗缽舍那]]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補充資料01
20100617《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補充資料
用世間語言詮釋佛法的弊病。例:比較【自他相換】與【同理心】,由於心識顯現不同,所造就不同。20101016刊登
《六祖壇經》補充資料── 20101015
法師在《解行林網路佛學院》上的開示
[宗義寶鬘]經部宗:自相、共相,總、別等等之補充資料
修行有五道,所謂「道」,我們了解嗎?我們又了解如何得到「道」嗎?
我們的善業,是否緣到輪迴眾生的「業與苦因」?若耽著為實有,由「薩迦耶見」所推動的善業,是輪迴之業,集諦所攝。
《南山律》補充資料 20100916
毗缽舍那CD32T3上課師父的補充20101102
於此網,還有能海師父其他的精彩講說文章,歡迎參閱。
一邊聽能海師父的授課錄音,一邊閱讀文字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NO.04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NO.05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CD14)
《菩提道次第廣論》毗缽舍那(CD50)
《菩提道次第廣論》毗缽舍那(CD51)
 
 
《菩提道次第廣論》毗缽舍那(CD51)

《菩提道次第廣論》毗缽舍那(51) 能海法師主講 範圍:p499+3~p502+2共6軌 【CD51T1 11:30 p499+3~p499-2】 《明顯句論》云:「有以隨一所成比量,即彼比量而破他耶?」 釋:有人產生疑問說:有以隨一者(隨他方)所立的宗而成立的比量(論式), 即依此比量(或依此論式)的生起而來破他宗嗎? 「答:有謂以自成因而反破自非由他成,即於世間亦現見故。猶如世間有時 立敵以證為量,由證語斷或勝或負,有時唯由自語而斷,非由他語,或勝或 負,如其世間正理亦爾。唯世名言,於正理論正適時故。」此說可以他許為 因,舉喻引證。 釋:答:有的!謂以敵宗自己所成立的因而來破除自宗;非由立者再出個論 式,只是依他所許而來破他,不須再出論式去破。此即依於世間名言亦 現見故。就是說:以世間世俗來講,也會有這種共許。意思也就是說: 雖然依敵方所立的論式,但並不是說敵方所立的論式可以成立,而是說 依著世間名言上,大家所共許的,這樣才可以。猶如世間在論辯的時 候,有時(1)立敵雙方所許的是以證人所說的詞語為量、為標準。譬如雙 方在法庭辯論的時候,會以證人所說為標準,以他的證詞、證物而來決 斷或勝或負。以這樣來決斷勝負。(2)有時候唯由他方(敵者)自所承許之 語而來破敵者,這時非由立者,或者其他的語言來判斷或勝或負。也就 是說,敵者所講出來的話,要令他於勝負,就必須雙方都承許。就如同 在法庭辯論的時候,另外一方如果講出他的概念、講出他所做事情的想 法,然後依此想法,問說:如果你這麼說的話,是不是會產生有矛盾? 而且他所說的話,不是單單所講出來就可以,還要雙方都承許才可以。 所以,文中說:如其世間正理亦爾(如同世間一般的辯論、正理也是一樣 的)。唯以一般世間的名言,於正理辯論的時候,正適時故(配合時間、 地方都可以用)。」此處是說明:先依他所承許的,再以他許的為因,舉 譬喻引證而去破除他。 依前面來說明:應成師在破除他方時,先不破敵方所承許的自性。而是 先依他所許的令他了解自己所許的自性會產生某種過失。其實世間的辯 論也是一樣,依對方所說的語言,令他了解他自己所說的語言有矛盾、 有錯誤。 諸分別師,於敵者,以何等量成立三相,立者亦須比量而成,故許立敵二者 極成。 釋:諸分別師,於敵者,以何等量成立三相,立者亦必須以敵者所許的三相 之比量而來成立,故承許立、敵二者極成。這個是【量成立方式相同】 的方法。 p486+5清辨論師說到何謂極成?有「共成之義,謂於敵者以何量成立, 則於立者亦以比量而為成立。」。 又破彼欲,即此論云:「設謂能立能破,皆須二家共許,非隨一成,或猶豫 性。」彼亦當許如所宣說,依世比量。 釋:前面先有【量極成】。接下來,又要以【破量極成】的方式,即此《明 顯句論》中引《釋量論》云:「設《釋量論》中言:能立能破,皆須 立、敵二家共許,非隨一家承許,或一家、兩家都猶豫。並不是這樣, 必須二家共許。」彼(實事師)亦當許如所宣說,此道理是依世間共許之 比量。宗喀巴大師在這裡解釋說:這個道理是依世間共許之比量。但是 實事師其世間共許四比量,一定是在自性有的基礎之上。然應成派是在 〝唯〞世間共許之上,此中〝唯〞就遮除〝自性有〞這一點。因此, 立、敵有不同的看法。──此處為《釋量論》所說。 下面是以教理而破者── 以教破者,非唯二家共許之教。 釋:以教理而破者,不一定要二家都共許。為什麼呢?譬如依外道所承許的 論著而去破除他,這論著內道並不會承許。所以,不一定要二家共許。 同樣道理,量也是一樣。 若爾云何?亦以自許,自義比量,於一切種,唯以自許力強,非是俱成。故 分別師所說之相,非所必須。 釋:對於〝極成之因〞要如何解釋呢?不論是以敵者自許,或是他許之自義 之比量(他許論式的內涵),在任何情形之下,唯以敵者自許的力量比較 強(依他所許的力量比較強),所以,並非一定要二者俱成。故分別師(實 事師)所說之相(所說之量的極成方式),非(應成派)所必須的。──此處 是在說明:《釋量論》以量所成立之因三式必須雙方極成,但是,應成 派非如是共許。 諸佛亦以自許之理,於諸未知真實眾生,興饒益故。 釋:譬如諸佛亦以眾生,或者宗派之有情自許之道理,即佛依他許比量,於 諸不能真實了解諸法究竟本質的眾生,依他所許的而來興饒益他故。 由是因緣,若以前說之量,立敵共成之因,成立所立,名自續因。若不以 彼,唯由敵者所許三相,成立所立名為應成。此乃論師所有意趣最極明顯。 釋:總而言之,由是因緣(從前面一直講到這裏),我們就可以知道:若以前 (分別師)所說之量,立敵雙方在自性有的基礎之上而有共成之因,成立 所立之因三式,名為【自續之因】。假若不以彼立敵以量共許的極成三 相(因三式),唯由敵者所許的三相,成立所立之論式,名為應成。此乃 月稱論師所有意趣最極明顯。 【CD51T2 13:18 p499-1~p500+3】 這裡間接來說明〝他許論式〞是應成派所用的,雖然,這種他許論式實 事師也會用,可是,他們不會說:這是〝他許〞。為什麼?因為他們承許任 何論式都一定要許有自性。因此,實事師不會說:他許。〝依對方所立,而 令對方產生矛盾〞的方法,事實上,自續派、實事師在辯他人的時候也會 用,但他依你的論式一立下去時,他們不會說這是他許比量。為什麼?因為 他們承許一切法都要在自性有的基礎之上。 ★ 補充《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p198+2~200-4)以這一段的內容來作總結 —— (本文)「如是諸過,於自立量不同之理,則謂由自不許自續,自宗成立所 立諸量,唯於敵者極成即可,以彼唯為遣邪執故。」 釋:此處是說明自續派被應成派以〝沒有極成〞破除之後,於是自續派就 回辯應成派說:我這樣如果有過失的話,那麼你同樣也有過失──如是 由二諦門觀察、推察的諸過失,於應成自宗立量不同於他宗論式之道 理。也就是說:你辯我應成派的過失,可是我應成派跟你不一樣。為什 麼呢?因為我應成自宗是不承許自續之因。應成自宗成立所立諸量、種 種的論式,唯依著你實事師自所許之比量而破,就可以了。為什麼?因 為應成自宗只要依你所許,令你產生相違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在〝以自 性有為基礎的論式〞上跟你有極成之處。為什麼?以彼應成師唯遮除在 自性有來遣除你錯誤的見解。此〝唯〞是說:你在實有的基礎之上所立 的論式,此〝實有〞是我應成派沒辦法承許的。當然若是世俗名言所共 許的,我應成派也承許。這是〝唯〞的含義。 ★ 下面引《釋量論》中所說來問難應成派,說: 「若疑隨一極成猶不足者, 則以世間諍訟為喻,說彼即足。」 釋:《釋量論》說:在立論式的時候,只要有人產生懷疑,或二者都懷疑 時,此論式是不能成立的。如《廣論》p499+8《釋量論》云:「設謂能 立能破,皆須二家共許,非隨一成,或猶豫性。」。因此,應成派回 答:以世間的諍訟作為譬喻,當你所說出的理由,能夠讓對方產生懷 疑,最主要的是證人的證詞、或者是證據,或者由你所說的語言令你自 己產生矛盾,因此而分出勝負。所以,「說彼即足」──世間也是這 樣。 ★ 「雖許能立能破,俱須兩共極成之陳那論師,亦許前說。」釋:雖許能立 (論式)、能破俱須兩共極成之陳那論師,亦承許前說。此處所謂〝前 說〞是指《辨了不了義》p198+3所說:「唯於敵者極成即可」)──他也 承許。如同前所說:如於外道所許的論而破。但是,外道的論著內道並 不會承許。以實事師來說也會用〝他許論式〞,可是他們不稱之為〝他 許〞。因為他們認為一切法一定要在自性有的基礎之上才能成立。 ★ 「以許自教相違及自比量,唯於自成即滿足故。」 釋:以敵者所承許的經教,然後令其相違,及他所承許的自許比量,在某 一個時刻,於敵者自己滿足、承許就可以。那麼依你自己所承許的令你 自己產生互相矛盾就可以,我不須要跟你有極成。 ★ 《般若燈論》說他過時:『問:為依自在,為依能破。』。此處所譯自 在,與自續義同。故若不攀敵者所許,即以正量就義實體,自在成立二 種有法。【前陳有法及喻有法】及諸因相,生比量智證知所立,是自續 義。 釋:總結來說,《般若燈論》說他宗的過失時,問:「依著自在、自性的 因三式才能產生能破的作用。」此處所翻譯的〝自在〞,與〝自續〞的 意義是一樣的。故若不去理會、不觀待敵者所許,即對於某一事物以量 通達它存在的方式,而依著此自在成立之二種有法:(1)前陳有法;(2) 喻有法(譬喻也可以成立一有法),及諸自在之因(成立因的道理),生起 比量智而證知所立之根本宗,這即是自續之義。 ★ 此對凡有即許自性有之敵者,於未成立所立之前,俱不分別自性有無, 不能令解如是以量成立所量。故雖許因及所立法,然不許自續之因及所 立法。如依緣起之因及影像喻立他比量,成立苗芽無自性時。非自不許 苗是緣起,及凡緣起皆無自性,名他比量非共極成。是如前說由於敵者 不能以量自在成立,是為自他不能以量極成之義。 釋:此對凡有一定許自性有之敵者實事師來說,在他所立的因未成立所立 的根本宗之前,他沒辦法分別自性有或無。為什麼呢?因為有性師認為 〝有〞就一定自性有,無自性有就是全無。實事師沒辦法分別自性有 無,因此,也不能令有性師了解如是以無自性之能量成立無自性之所 量。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要令他宗捨掉他的邪見之前,〝以他所許〞 的力量會比較強。也就是要以他所許而產生相違,令他捨掉自己的宗 見。故應成派雖許因及所立法之他許比量,可是這他許比量是站在世間 名言共許的名言之量。而應成派認為世間共許的名言量要符合三個條 件:(1)世間所共許;(2)其餘識無損,即第一刻的識體通達杯子時,當 第二刻去看的時候,杯子是如其所見,如其存在。所以,第二刻的識體 不會損害第一刻的識體──餘識無損;但是若第一刻於花繩之上妄執為 有蛇,第二刻再去看它時,原來繩不是蛇──此為餘識有損。名言量一 定要餘他識無損;(3)勝義理智觀察不能破除。這是要成立名言量的三個 條件。應成派承許他許比量(世間名言量),但不許自續之因及所立法。 譬如依緣起之因及影像之譬喻立他許比量,成立根本宗──苗芽無自性 時,非是應成自宗不許苗是緣起。這是世間名言所共許。既然是共許, 當然應成派會承許苗芽是緣起,並許凡緣起皆無自性。是依這個角度來 說明他許比量,或非共極成。 是如前所說:由於敵者不能以量自在成立 因三式。也就是說:敵者不以自在來成立因三式,那麼此法就不存在 了,所以,他們一定要量自在成立因三式。依此角度,因此應成派才 說:是為自他不能以量極成之義。 下面是應成派所說的── ★ 苗芽及苗是緣起等,是由俱生名言量所成立,立敵心中雖亦俱有,然於 敵者前,彼與測度自性之量和雜為一,乃至未生正見不能判別,故立者 雖能判別,然於爾時不能宣說。應成諸師,自內互相不攀所許,雖可宣 說以量極成,然是名言增上所立之量,非是諸法自性增上所立之量,故 非自續。如於苗上有三種執,謂執有自性,執無自性,及執俱無彼二差 別。已生正見之身中,三種俱有,然未生正見之身中,唯有初後。若善 了知此諸差別, 則知正理,非破一切分別所取。 釋:苗芽及苗是緣起等,這乃是由俱生名言量所成立。俱生名言量不論是 一般凡夫或是宗派者,都會有,所以,說:立敵心中俱有。在這基礎 上,我應成派和你極成。然於敵者有性師前,彼俱生名言量與測度自性 之量和雜為一。由於宗見的關係,有性師認為俱生名言量一定要在自性 有的基礎之上才能成立。因此,乃至於敵者沒有生起真正的空正見之 前,他是沒有辦法以量來判別俱生名言量與自性有之間的差別。故立者 應成派雖能判別名言有無及自性有無的差別,然於敵者正見未轉之前不 能宣說。因為敵者認為〝有〞就一定要自性有。他在未能分辨的時候, 如果宣說自己的宗見時,他絕對沒辦法接受。因此,應成諸師在佛內道 相互辯論時,不觀待他宗所許是否量到自性。暫時不觀待這個。以此角 度,雖可宣說以量極成,然是唯名言增上所立之量。我應成派跟你極成 只是在這一點而已,非是諸法自性增上所立之量,故非自續。如於苗上 有三種執,謂(1)執有自性;(2)執無自性;(3)執俱無彼二,即沒有執有 自性,也沒有執無自性。有這三種差別。在已生比量證到正見之身中, 這三種都俱有,然,還沒有生正見之身中,唯有初、執實有,及後、執 總有,只有這二種。若善了知此諸差別,則知正理,非破一切分別所 取,即並不是一切分別都是錯誤的。 【CD51T3 9:37 補充《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p200+3】 ★ 又執身中未生(正)見前修菩提心等,一切皆是執實執相,妄覺自身生見 之後,一切行品悉皆輕捨,此諸邪見亦善遣除。故以他比量因成立所 立,非唯他許便為滿足,要自以量成立,他亦決定或他受許。 釋:又執身中未生正見前修菩提心等世俗廣大行品,一切皆是執實執 相,之後,妄覺自身生正見之後(並不是真正的生起正確的空正見),他 認為一切行品悉皆輕捨。為什麼?因為他認為一切行品須靠分別心去行 持,而且一定要在自性有的基礎之上,可是當他在生起正見以後,那分 自性卻消失,因此,他便誤以為分別心都是錯誤的。而說:此諸邪見可 一一的將其遣除。故以他所許的比量成立所立,並不是唯有他許就可以 滿足,必須敵者自己以名言量成立有法時,他亦決定或他受許。剛剛所 說的,在一般凡夫異生乃至宗見者的名言之量都是有的,但,由於他有 宗見的思想,又認為一定要有實有的基礎。其名言量一定是有的,只是 有宗見的污染。 ★ 若不爾者,則於所著境界錯亂,由彼不能引生通達真實(正)見,故其名 言量是達勝義(諦)不可缺少之因。此即論說:「若不依名言,不能(通) 達勝義。」之義。 釋:假設在名言量沒有共許的話,則於所著境界錯亂。這是指自續派以 下的實事師認為名言量所安立的一定要自性有。以一般凡夫異生的名言 量所認識的是全然在識體之前那麼實有。因此,若以所著境界為基礎的 話,那麼絕對沒有辦法引生通達真實正見。故其共許的名言量,應成派 及實事師乃至一般的凡夫異生來講,是通達勝義諦不可缺少之因。名言 量是有的,但由於宗派的見解以及凡夫的倒執,這就是《入中論》當中 所說:「若不依名言(不依方便),不能(通)達勝義。」由方便才能通達 究竟之義。 我特意引用這段文,是因為漢地常講〝由有入空〞,〝由方便而達究 竟〞,但是如果對上面所說的不清楚的話,那麼講這些都等同空談。這就是 今天上課我特別引用這些資料的道理。雖然說〝由有入空〞、〝由方便入勝 義諦〞,但是如果對裡面所說的〝有〞、〝方便〞…等如同自續派以下那樣 耽著為實有,或者如同一般凡夫異生所認為於前方那麼很實有的話,依此種 見解要證空性是不可能的。因為根本不了解由〝有〞怎麼入空。自續派、唯 識派,依他自解的方便、名言,還可以入到自宗所承許的空正見。種種說法 當中最好笑的是有人認為〝由方便入勝義諦〞因此就廣結善緣,到處跟人家 結緣,這樣的話,將來可以入空正見。這種說法更遭糕。這種解釋的方式, 如果很嚴格來講,等於是損法。佛陀宣說:由方便入勝義諦。所謂的方便是 是依名言識,而通達勝義諦。但是,我們的名言識又有與生俱來的無明,而 你又必須依它,所以,才說:〝由心作佛,是心是佛〞。意思是說不能離開 名言量。由名言量去觀察名言識所耽著的道理,是否跟佛所講的一樣,由這 樣才能通達到〝是心是佛,由心作佛〞。一樣的道理,對於這一點如果不清 楚的話,就是將〝是心是佛〞寫在自己家的牆壁上,都還是如同銀行裡的數 鈔員一樣,數了半天鈔票也不是你的!譬如我現在想:「哇!我是皇帝!」 心裡也很很樂,但那是虛假的,等同兔角一樣,是錯亂識,可是我們卻執為 真實。所以,不知道“有”的內涵,是不可能由有入空的。 ★ 《略論釋》(p1293+3~+5)—— 《入中論》續云:「由名言諦(稱)為方便,勝義諦(稱)為(由)方便生, 不知分別此二諦,由邪分別入歧途。」故求解脫者,以善巧二諦,最為 切要。意謂自續以下各宗派,若在未捨彼自宗之見以前即失二諦,猶無 解脫機會。 《四宗要義》(p50-6~-4)—— 由觀察力於定位中能遣〝非由心力所安立之實有〞,(此處)應成、自續雖無 差別,然於後得位中,自續(乃至自續以下)則(皆)許有〝由自相成就之如幻 性〞。(自續派以下的說法,以應成派來看,已經喪失了緣起。因為既然是緣 起就要觀待因緣,有自性就是不觀待因緣。雖然你說緣起,可是,你的緣起 是在有自性的基礎之上,因此,喪失了緣起之義)。故應成(派)說:由於定位 破彼實有之後,若觀更有餘物,則見唯留假名而已。 出定時,空性的覺受如果還在,那所顯現的都是如幻,不可能有實有。那什 麼叫如幻?唯名言安立過去而已。對於這個心識要很清楚。如果修空性定, 出定以後,所見的如幻還是離開心識前方,還有那麼一點自性的話,這就已 經是錯誤的了。 ★ 《略論釋》(p1292+1~+5)—— 若於二諦差別,未善了知,雖博通三藏,猶是愚迷。因為一切佛語,以 甚深般若空慧勝義諦為最重要。故雖精通五明,已得共通成就,若於此 (二諦)不辨,猶未善知佛語,亦不能出離生死。 今天引這一小段是要來說明:我們從前面開始學習,經過不斷的辯論, 到這時候就能夠了解這些相當重要的觀點。由這樣再來看一下〝四 依〞。四依中的(1)依義不依語,主要是因為佛陀宣揚佛法時,面對眾生 根器的不同,所說的當然不同。以佛陀的經來說,因為針對眾生根器的 不同,有些是了義,有些是不了義,故須依義不依語。而四依中又有(2) 依法不依人。任誰都一樣須依著佛所說的經教,包括佛授記的諸大菩薩 所造的論著,是為依法不依人。(3)又,佛所授記的有:龍樹菩薩、無 著、世親菩薩等,他們各自所詮釋的義理又不同,故須了知他們所詮釋 的到底是了義,或是不了義,須依了義不依不了義。(4)依勝義諦不依世 俗諦。依這樣來看就會很清楚的知道什麼是四依?什麼是由有入空…等 等,包括剛才所說的何謂是心是佛、由心作佛等等,我們就會很清楚 了。 【CD51T4 4:14 p499-1】 先複習前面的科判──寅二學習毗缽舍那之法,其中辰三、決擇空性正 見之法。辰三中的巳二、正決擇真實義。當中又分成三點:午一、正明正理 所破:這裡是在破斥實事師。午二、破所破時應成能立以誰而破:這裡是抉 擇應成派與自續派。抉擇了以後,今天從未二、身生正見當隨誰行? 第二、身生正見當隨誰行 釋:想要生起正見,應該隨著應成派、自續派呢?要以那一派為主?應成派 和自續派都是解釋龍樹父子所著的論著。 ★ 《廣論》(p404+4~+6)—— 解(釋)彼(龍猛菩薩)意趣者有佛護、清辨、月稱、靜命等大中觀師,他 們皆依聖天(即提婆菩薩)為量,等同龍猛。故彼(龍猛、聖天)父子是餘 中觀師所依(之)根源,故諸先覺稱彼二師名根本中觀師,稱諸餘者名隨 持中觀師。 如是隨聖父子大中觀師。若有應成自續二派,應隨誰進行耶?(應該以應成派 為主)此中是隨應成派行。此如前(應成派的宗見)說:(1)於名言中破除自性, (2)破自性後,須善安立生死涅槃一切建立,於彼二理(名言中破除自性、破除 自性以後能夠善巧安立生死涅槃),當獲定解(一定要依理由思惟在自己心相 續上生起來,並不能只是知道而已)。此二(佛護論師、月稱)論師,論中數 說,若許諸法有自性者,則以觀察實性正理可推察轉(可以破除。若許存在的 法一定要有自性,有自性依實性正理觀察,應該可以尋找得到,但找不到), 此見解與(龍樹、提婆)聖父子(所造的)諸論是善隨順、相隨順。由見是故 (透過前面的抉擇以後),當承許彼應成宗,故如前說,當許以應成宗派(為 主)。 【CD51T5 15:44 p501+1】 《菩提道次第廣論》之毘缽舍那卷二十二 第三、依此能破於相續中生見之理 分三: 釋:依上面所說應成派的見解:名言中破除自性有,亦即說明諸法無自性之 理,能夠破於心相續當中之顛倒見,而生起空正見的道理。分三:(補特 伽羅我即薩迦耶見) 一、決擇補特伽羅無我;二、決擇法無我;三、修習此見淨障之理。 初又分三:一、正決擇我無自性;二、顯由此成我所無性;三、此諸正理於 餘例明(其它道理,亦依此理由來說明)。 初又分二:一、立喻;二、合義 要開講酉一立喻之前,先來了解各部派對補特伽羅的說法。 ★ 《菩提道次第略論釋》p1090+4~-4—— 先說明:補特伽羅分二:(1)含識;(2)佛。 (1)含識:是從十地以下一直到異生位都稱為含識。有二種解釋: .指煩惱障,或煩惱習氣未斷盡者; .具有苦的心識。 (2)佛:佛亦稱為補特伽羅,但佛已斷二障,所以,不稱為含識。 再進一步來解釋:八地、九地、十地為什麼還具有苦的心識呢?應成派 的解釋:顯現實有,即是有漏。而〝有漏〞的別稱為〝苦〞。有漏的解 釋方式,應成派和其它部派不同。《俱舍論》中說:所謂〝有漏〞是: 所緣的外境與相應的心所任何一者而言,能增長煩惱者,為有漏。而應 成派說:顯現實有這一分就是有漏。因此,宗見上是有差別的。總的來 說,何謂有漏?另一名稱為〝苦〞。因此,說:含識的一種解釋是指具 有苦的心識。而佛已斷二障,所以,不稱為含識。 ★ 補特伽羅分共、不共之二:應成派所說為不共義。 釋:有關〝不共義〞參考《略論釋》p1091-5「補特伽羅依蘊,唯施設安 立,此(應成本)宗認識補特伽羅不共之特法。此即應成宗所說的不共 義。」 共者(共義):謂六趣之補特伽羅及異生、聖者等之補特伽羅(此為共同 者),亦即指集白黑業者、受果者、流轉生死者及修道者、獲得解脫者 等,(稱為補特伽羅)。又有說為數取趣(於各趣中,數數取得蘊體為凡聖 兼攝),藏文為「太」、「額我」、「集播」、「杠沙(充滿煩惱)」,皆 含有〝我〞義。數取趣 ,其義含攝二種:(1)自相續聚成之我,及(2)他 相續聚成之我(此中之〝我〞是指自性)。自相續聚成之我,或他(相續聚 成之我皆各具天、人、凡、聖、集黑白之業、受果者、修道者、解脫 者…等,諸差別支分。常人籠統(總相)言〝我〞,不加分析,故不知有 如此之分別。當知自相續,從無始以來已有,但其中具有聖分者之自相 續,一定是於未來中必有通達空性之時,彼通達空性時的聖者,乃他自 己自相續之等流故。以這樣來看,如是,佛陀亦可稱為是自相續之等 流。 ──以上略略解釋補特伽羅── 《入中論釋》引經說云:「言我是魔心,汝昔起是見,此行蘊皆空,此中無 有情,如依諸支聚,假名說曰車,如是依諸蘊,說世俗有情。」釋:《入中 論釋》引經說云:言指執有自性之〝我〞,這一點是魔心。何謂魔心?有衰 損之義。汝無始劫來起執為自性有之惡見。此執為自性有之惡見,本不存 在。為什麼?因為法的存在是緣起之因。所以,了知此行蘊皆自性空。可 是,此處之〝行蘊〞並不是指五蘊當中第四之行蘊。此處之〝行蘊〞是指惑 業,即能造作、能積聚之有為法,即稱為〝行蘊〞。另外一個角度來講, 〝行蘊〞是指根、境、識三緣和合而起的心所,能夠運作招感煩惱。即《俱 舍論》上所說的:以所緣的外境與相應的心所任何一者而言,能增長煩惱 者,即稱為〝行蘊〞,或稱為〝惑業〞等。──行蘊自性空。此中無有自性 成就之有情,亦可說為:無勝義有之有情,或無自性有之有情。但〝有〞造 業的有情、將來感果的有情。而此〝有〞是如何有呢?就如下面所說──如 依諸支因緣聚合,假名說為車。此處是以車作為譬喻,說明:車子是依著車 的支分因緣和合假名說為〝車〞。同樣的,如是依著五蘊和合,假名說為世 俗有情。 宗喀巴大師進一步解釋── 此如依自車輪等支假名為車,依於諸蘊假名為我或曰有情。.. 釋:以車的譬喻來說:車子依自己之支分車輪、車軸…等支分因緣和合,假 名為車。既然是假名為車,就說明了:(1)車的支分一一都不是車。每一 分都不是車。(2)所有的支分聚集起來,也沒有實有的車。所以,車子是 唯假名而已。所以,依此譬喻來說明:依著蘊體的和合,取名為我,或 有情。因此,同樣道理:(1)一一蘊沒有實有的補特伽羅;(2)蘊聚本身 也不等於補特伽羅,唯是取名而已。 ★ 《略論釋》p1090-4~p1091-1—— 《入中論釋》云:「言〝我〞是魔心,汝是惡見所成,此行蘊皆 空,此中無有(實有的)有情。如依諸支聚,假名說為車,如是依諸 蘊,說世俗有情。」魔,謂內魔、外魔。我,是指自性之我。外魔 由內魔而起,由內心執有自性成就之我,遂為外魔所趁入,為從入 之門,彼執自性有之心即是魔品類。見,是指惡見。〝我〞本無自 性,而起有自性之見,當然即是惡見。言汝為惡見所轉。行,是指 惑業(前說:此行蘊皆空,即指惑業皆空)。能造作、能集聚之有為 法曰行蘊(然此非五蘊內之第四行蘊)。此惑業造作聚集之蘊無有自 性,故曰空。以此無自性之蘊,或聚集在一起,或各個支分皆無自 性成就之有情。前頌(言我…無有情)總明無自性成就之我;後頌(如 依…有情)言有名言之我(假名之我)。如依車聚安立我名(依車子的 支分安立為車子,依五蘊聚合安立為我)。前頌顯示於勝義諦無補特 伽羅之我。初句說執補特伽羅自性有的這一分是為魔心;二句說執 有自性者為惡見所自在;三句就勝義諦釋,謂蘊上無自性成就之諦 實本空(即指前面所說〝此行蘊皆空〞);四句釋其因相。就世俗 言,謂此業惑所造之蘊上並未成就有補特伽羅之我。何以故?回 答:以前頌來說明蘊聚合及各各蘊皆無實有的有情成就故。論又自 釋,與前講解稍有不同。蘊聚無人我成就(無有自性成也之我──屬 於人),蘊聚本身(法)也非是補特伽羅。蘊聚無補特伽羅成就,一一 蘊亦無補特伽羅成就,故名無補特伽羅成就。由是無人我實有成就 自性之人我,就如同虛空花,這一分自性成就之我,雖於名言亦不 許有。──到此處是講前頌。 後頌──顯示補特伽羅名言有,謂補特伽羅依蘊唯施設安立,此點 來說是應成本宗認識補特伽羅不共之特法。但認識它之前須先認識 依蘊假設補特伽羅為有,則於抉擇補特伽羅無自性最為善巧之方 便。 這就如前所說:依著名言有、依著世俗諦而通達勝義諦。道理都是 一樣的。如車,一一支分非車,包括蘊體,一一蘊也不是我,此事 一般人很了容易理解。可是,合一一支分不是車(車的支分聚集起來 不是車),蘊聚也不是補特伽羅,則不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因為一 般人多執諸支分聚合為車子、蘊體的聚合為補特伽羅。所以,這個 地方最難理解的。 【CD51T6 11:58 p501-3】 首先將〝立喻〞作總相的解釋。接下來說:車喻。 先說車喻。此中分四:一、顯車無自性依車之支分而為名言假有;二、實事 師對應成派之見產生諍辯,對於彼諍辯作斷諍;三、諸法由名言上的種種差 別皆得成立(唯名言假立都可以成立);四、依此七相觀察速得正見的勝利。 七相觀察自續派也會用,自續派依七相觀察抉擇勝義無自性。 今初《入中論》云:「如車非許離自支,亦非非異非具支,非依他支非支 依,非聚非形此蘊亦爾。」 釋:(1)非許離自支:非自性異; (2)非非異:非自性一。 也就是說,車子並不是離開支分而有,車子本身也不即等於支分,所 以,說:非一亦非異。 (3)非具有支分; (4)非依他支:車子也不是依於車之支分; (5)非支依:車子也不是由支分來依它; (6)非聚:把車的支分聚集在一起,也不即是車子; (7)非形:車的形狀也不即等於車子。 以上是站在實有的基礎上而來破除。並以這七相來說明,蘊也是一樣。 〝此蘊亦爾〞引《入中論講記》p130+2作進一步的解釋 偈頌:「故我執依非實法,不離五蘊不即蘊,非諸蘊依非有蘊,此依諸蘊得 成立。」 結出自宗。由上已破諸計,故知我執所依必非是實有法。(1)非離蘊(非異); (2)非即蘊(非一);(3)非依蘊的支分;(4)非蘊支分的所依;(5)非能有諸蘊 (非具支)──以上只有五相,也可以加上(6)非蘊聚;(7)亦非蘊的形狀是 我。加上這二個就是七相。 唯有依諸蘊積聚,假有之我(名言之我),是我執所依。名言的我,也是分別 心所假立,亦是我執所緣、所依。 《入中論》中講的「此蘊亦爾」就這樣作個解釋。 如車與自支,於一異等七中皆無故唯假有。我與取蘊說亦如是。此中若車有 自體性,則以正理觀性有無,於一異等七相之中,定有所得,然於彼七皆非 有故,定無自性。 釋:如車與車的支分,於一、異等七相中去推求皆沒有實有之車子,故唯名 言假有之車。同樣道理,我與五取蘊來說明也是一樣。此中若車子是實 有,那就不觀待支分、不觀待因緣,如果這樣,又說其為存在的法,則 以正理觀察此自性、實有到底有、沒有呢?於一、異等七相之中,一定 可以找得到。既然是存在的法,又是實有,那一定不必觀待支分。這些 支分等,以七個道理去尋找,一定可以找得到的。然於彼七相之中去尋 找,找不到。因此,實有的車一定不存在,故定無自性。 言車支者,謂軸輪轄等,車與彼支自性非一。若性一者,如支眾多車當亦 多,如車是一支亦當一,作者作業皆當成一,有此等過。 釋:什麼是車的支分距?謂車的軸、車的輪、車的轄(指車軸二頭,要讓車子 穩定,有一個鎖,以便車子能穩定的走)等,這些都是車的支分。車子與 車子的支分自性非一。假設是自性一,或是一體的話,如支分眾多,車 子也應當如支分多而變成多。因為它們是自性一之實有法。又,以另外 角度來說,如果車與車的支分是自性一的話,車子一,支分也要變成 一。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作者、作業也會變成一。有此等過。 《入中論講記》(p120+11~p121+3)—— 這個地方是以蘊來作說明。 偈頌:「若謂五蘊即是我,由蘊多故我應多。其我復應成實物,我見緣物應 非倒。」此破即五蘊我。 (一)我即五蘊,蘊有五,我應變成五,極不應理。(同樣道理,車子與車的支 分,若是自性一,則支分多,車亦應變成多;車一,支分亦應變成一,這是 不合理的)。 (二)小乘許五蘊是實有,我亦應成實有,然彼兩派佛弟子,皆不許我實有, 故不應理。(因為佛內道皆講〝人無我〞)。 (三)-(1)我若實有,我見應非顛倒,以於實有者見為實有故。(可是,這樣講 不是跟佛陀所說的經相違背了嗎?)。 -(2)我見若非顛倒,因我見而起之貪、瞋等,亦應非顛倒,是故變成大過 失。 計一心為我(如果計心是我)亦犯此三種過失: (一)心有多剎那,我應該變成多(因為有早上的心、下午的心、晚上的心。此 中早上的心還有每一剎那、一剎那的心等。所以,若是實有,則〝我〞不是 變成多了嗎?)。 (二)計心實有,我亦應成實有。 (三)我執緣實物應非顛倒,則實有應不可斷除。因為斷除不就變成斷滅了 嗎? ──這就如同《入中論》所說── 如果車子是一,車的支分也變成一,那麼作者、作業皆當成一。會有這樣的 過失。 ★ 參考《入中論講記》(p125+6~-3)—— 偈頌:「取者取一不應理(能取、所取變成一,不應理),業與作者亦應一。 若謂有業無作者,不然離作者無業。」 汝(承)許我造業,能取諸蘊,我為能取,蘊為所取。我與蘊(是)一,是取者 與所取為一,作者與所作業應為一。(舉例)陶師與(陶師所做的)瓶、盆亦應 (變)為一。因果則亂。(而)且我亦不許「無能作之我,唯有所作之業」,以 離作者,無所作業故。業及作者,唯是相互觀待,假名為業,假名為作者, 一壞則俱壞故,會有這樣的過失。 ──本次結束──

 

回首頁